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晋民发[2015]38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6.16 【实施日期】201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民发〔2015〕38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民政厅 2015年6月16日 1 / 3 山西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规范本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四类社会组织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法人单位自愿组成,在国民经济各领域内从事行业自律、行业服务、行业培训等活动的社会团体。 科技类社会组织是指以促进科技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传播与普及、咨询与服务、成果转让与评估等业务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是指为特定公益目的设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和社会服务,具有保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特点的基金会、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益性社会团体。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是指面向社区,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需求、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以开展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2 / 3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级四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管理工作。 公募基金会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非公募基金会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 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坚持积极引导、依法申请、依法审查、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成立四类社会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提交登记申请材料,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需要征询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意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出具征询函。取消社会团体筹备审批环节。 四类社会组织中涉及政治、法律、宗教、外事的,仍实行双重管理。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f4bd5af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e45ff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