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10)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10)

时间:2023-10-07 03:55: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司法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第31题 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B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金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32题 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 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正确答案】:B 【考点】累犯;假释的条件

  【详解】《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上述5年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应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由于累犯的成立以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为条件,故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故A项正确。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B项错误。C选项中丙是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抢劫罪,因而不构成累犯。虽然丙实施的是抢劫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但是丙仅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低于10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假释。故C项正确。D选项中尽管对丁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丁所犯之抢劫罪也属于暴力性犯罪,但是丁因抢劫罪被判处的刑罚却低于10年,而丁所犯之寻衅滋事罪又不属于暴力性犯罪,因此并不违背假释的适用条件,对丁仍可适用假释。故D项正确。

  第33题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这一规定体现的是下列哪一项审判原则?(  )

  A.公开审判原则

  B.言词审理原则

  C.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

  【正确答案】:C 【考点】刑事审判的原则

  【详解】刑事审判的原则主要有:审判公开原则,言词审理原则,集中审理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因此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属于集中审理原则,答案C正确。审判公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即把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案件以外,都公之于众。言词审理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凡是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因此答案A,B,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C。

  第34题 关于行政许可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对依法不属于某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该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B.行政许可听证均为依当事人申请的听证,行政机关不能主动进行听证

  C.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均应一律公开

  D.所有的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均没有地域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正确答案】:A 【考点】行政许可的程序

  【详解】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规定,A正确。根据第46条规定,B项行政机关不能主动听证的说法错误。根据第40条和第5条第2款规定,C未将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情况排除,错误。根据第41条规定,D错误。

  第35题 下列哪一做法符合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

  A.县公安局法制科科员李某因2003年和2005年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

  B.小王2009年5月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市法院工作,因表现突出于2010年1月转正

  C.办事员张某辞职离开县政府,单位要求他在离职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

  D.工商局工作人员田某对单位的开除决定不服向县人事局申诉,在申诉期间工商局应当保留田某的工作

  【正确答案】:C 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第1项,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选项A中李某考核不称职并非”连续两年“,据此选项A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即”转正“必须经过一年,选项B错误。选项C符合《公务员法》第86条规定,当选。根据《公务员法》第91条第2款,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据此,选项D错误。

  第36题 沈某雇佣他人汽车一辆,由司机张某驾驶,为甘肃省货主赵某向河南省禹州市运输牛皮等货物。汽车行至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永红旅社门口,沈某借口要吃饭,将随车押运的货主赵某骗下车,自己也随之下车,把赵引到距停车地点约70米的饭摊前。沈谎称去叫司机张某来一同吃饭,离开赵回到车处,又对司机谎称,货主在旅社休息,要司机和他一起将车开走卸货。当汽车开走时,被赵某发现,赵当即疾呼停车,车仍未停。沈某让司机将车开至宝鸡市渭滦区高家村乡其亲戚家,然后把车上的货物全部卸下,据为己有,货物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请问本案沈某构成:(  )

  A.抢夺罪

  B.盗窃罪

  C.诈骗罪

  D.侵占罪

  【正确答案】:A 本案中行为人自以为是秘密窃取,但其并没有脱离货主视线,货主对此有察觉,这就是典型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

  第37题 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 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正确答案】:C 【考点】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

  【详解】A选项,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刑法条文并未限定男性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女性完全可能构成本罪。故甲构成本罪,A项错误。B选项,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应以抢劫罪认定。由此可见,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且在抢夺过程中身上携带有凶器,就具备了认定的条件,而不考虑凶器是否使用。因此尽管乙并未使用自制的火药枪,但仍然属于”携带凶器抢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又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需要对抢劫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乙应当构成抢劫罪。B项错误。C选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只有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本罪才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本选项中丙并未使用暴力,因此即使致人死亡,也不影响罪名的变化,因此丙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罪等八种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而无需对非法拘禁罪负责,故丙不构成犯罪。 C项正确。D选项,根据《刑法》第411条的规定,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不包含司法工作人员。故D项错误。故答案为C。

  第38题 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正确答案】:B 【考点】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详解】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88条规定,本题的答案是B。

  第39题 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B 【考点】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详解】关于A,甲为抢劫而殴打并追赶章某致其钱包跌落,被甲取得,甲的暴力行为和拾得钱包、取得财物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可以认为是偶然的因果关系,故A选项不正确。关于B,虽然乙砍伤了程某,但由于医生的重大失误最终导致程某死亡,该事件的介入是异常的、独立于乙的行为的,因此乙的行为与程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被阻断。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B选项正确。关于C,丙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直接原因在于铁路工作人员项某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因而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黄某死亡,应当是项某而不是丙的行为与黄某之死存在因果关系,故选项C错误。关于 D。丁虽然给李造成了致命伤,但是李是2小时后才会必死无疑,如果丁及时将李送往医院救治,李并不必然死亡。李之所以死亡是因为高某违章驾驶撞向丁某的汽车所致,这一介入因素是异常的、独立于丁的行为的,因此丁的行为和李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D选项错误。

  第40题 关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乙二人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中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二人行为的重叠达到了致死量,丙吃食物后死亡。甲、乙二人的行为都与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B.甲十分妒嫉乙拥有的财产,就希望乙破产,于是积极鼓励乙炒股。一次股市大跌,乙真的倾家荡产,甲的主观愿望与乙的破产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C.甲与其两个朋友对乙实施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乙的重伤。经法医鉴定,该重伤是由背部遭钝器一击所致。甲的两个朋友每一个人都持有钝器,但无法查明到底是谁持的钝器。甲等三人的伤害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D.下午3时执行死刑,在执行人正在扣动扳机的瞬间,被害人的父亲甲疯狂地冲进执行场地,推开执行人,自己扣动扳机打死了死刑犯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正确答案】:B 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A选项中的情形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即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行为,单独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合并在一起造成了结果。这两个行为都与结果有因果关系。A项说法正确。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指的是被刑法禁止的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因此,仅仅想利用某种主观愿望希望发生的风险导致危害结果,不具有刑法意义的因果关系。选项B中甲的行为与乙的破产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B说法错误。C选项中的情形不属于典型的同时伤害,只有一人的行为致重伤,但无法认定到底是何人所为,故甲等三人的伤害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都有因果关系。C项说法正确。D项中的情形属于假定的因果关系,即虽然某行为导致结果发生,但即使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也会产生同样的结果,一般认为,这个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D项说法正确。依题惠,B项当选。

  第41题 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联合开发花城小区,已经基本完成土建工程,尚未进行装修。因售房问题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发生纠纷,工程暂时停工。已经缴纳预购款的购房户到省政府上访,省政府发现该工程立项存在问题,于是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可以共同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B.市城市改造办公室可以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

  C.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单独向国家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

  D.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单独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D 花冈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市城市改造办公室联合建设花城小区,省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双方 利益均有影响,双方可以共同,也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另外,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 对于省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省政府本身申请行政复议。因此,D当选。

  第42题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4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4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6年1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变更行为违法。下列关于起诉期限的哪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

  A.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5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B.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0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C.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D.原告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详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9条、《行诉解释》第41条和第42条规定,在本题中,银行不是发改委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行政机关没有义务告知其诉权和起诉期限,所以银行的起诉期限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第39务的规定。D正确

  第43题 下列哪一选项体现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  )

  A.法官亲自收集证据

  B.法官亲自在法庭上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C.法庭审理尽可能不中断地进行

  D.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

  【正确答案】:B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 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A选项体现了职权月 则的要求,C选项体现了集中审理原则的要求,选项D体现了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只有B选项明确表达了直接言词原则的概念,故确答案是B。

  第44题 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正确答案】:D 【考点】立案管辖;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选项A中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选项B中吴某破坏选举案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选项C中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儿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依法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选项D中钟某涉嫌传染病菌种扩散罪,该罪不属于前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范围,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因此正确答案是D。

  第45题 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某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

  B.某环保局干部王某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应减轻处分

  C.某工商局科长唐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应暂停其履行职务

  D.财政局干部田某因涉嫌违纪被立案调查,即不应允许其挂职锻炼

  【正确答案】:D 本题考查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相关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可见,当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被行政诉讼生效判决撤销时,并不是必然要对该机关负责人进行处分,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才会给予处分。A项中的”即应给予该机关的负责人韩某行政处分“没有考虑 处分的条件,过于绝对。故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 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可见,是否对公务员进行减轻处分,在于被处分的公务员是否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同时还要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B 项中王某只是主动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地满足减轻处分的所有条件。敌不当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可见,公务员因违纪被立案调查,只有在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才会暂停其履行职务,而不是应当立即暂停。故C项不当选。《公务员法》第63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公务员 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挂职锻炼是交流的一种,故D项对田某即应不允许其挂职 锻炼,是正确的。

  第46题 赵某涉嫌报复陷害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即将终结时,赵某得知负责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蔡某是被害人的胞兄,遂申请其回避。检察长经审查作出了蔡某回避的决定。对于蔡某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当排除,不得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B.由检察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根据情况决定

  C.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D.在审判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正确答案】: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根据该法条,可以直接判断出,C选项正确。

  第47题 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8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B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管辖

  【详解】《行政诉讼法》第18条、《高法行诉解释》第9条规定,本题选B。

  第48题 甲对乙使用暴力,欲将其打残。乙慌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一把夺过手机装进裤袋并将乙打成重伤。甲在离开现场五公里后,把乙价值7,000元的手机扔进水沟。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故意伤害罪、盗窃罪

  B.故意伤害罪、抢劫罪。

  C.故意伤害罪、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正确答案】:D 【考点】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详解】甲对乙实施暴力并最终致其重伤,该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既遂。在本案中,虽然甲从头至尾一直对乙实施暴力,但从全案看甲实施暴力的原因却并非为取得财物,其夺过乙的手机也并非为了据为己有。因此甲的行为并不构成抢劫罪。抢夺罪的成立同样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中甲的行为也不构成抢夺罪。本案中甲先是将手机从乙的手中夺下,又在随后将其扔进水沟,其主观上有毁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故构成本罪。故答案为D。

  第49题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正确答案】:C 【考点】事实认识错误

  【详解】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具体又包括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三种。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实际上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在本案中,甲准备使乙吃安眠药熟睡后将其勒死,但未待其实施勒杀行为时,乙由于吃了过量的安眠药而死亡,这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我国刑法理论现在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甲投放安眠药的行为已经可以被视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故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因此C正确,ABD错误。

  第50题 关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设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经国务院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设立工作部门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设立办事机构

  D.经市政府批准,县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正确答案】:A 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行政公署,故A选项说法正确;而地方上的乡镇一级政府并不设立工作部门,B选项错误。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立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但其他下属单位,如题中的办事机构则国务院可以自行决定设立,C选项错误。至于D项,县政府设立区公所应当经过省级政府而非市政府的批准,也是错误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

  二、多项选择题

  第51题 下列关于违法性认识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违法性的认识不仅包括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也包括实质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B.对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也属于违法性的认识

  C.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故意犯与过失犯共同的主观要素

  D.违法性的错误的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基准是具体状况下的”行为者本人的个人的能力“,而不是”一般人“

  【正确答案】:A,B 违法性的认识大体是指对形式的违法性的认识,而不是指实质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的认识,A项错误。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刑罚可罚性、法定刑的认识,B项错误。C项和D项表述正确。

  第52题 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正确答案】:A,B,C,D 《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本题中,A选项属于正在预备犯罪的情形;B选项属于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情形;C选项属于犯罪后企图逃跑的情形;D选项属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根据上述法条,直接对比即可看出:A、B、C、D均为正确选项。

  第53题 被取保候审人高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关于保证金的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A.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B.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

  C.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D.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没收其交纳的保证金

  【正确答案】:A,C,D 【考点】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的处理

  【详解】根据《取保候审规定》第12条规定,保证金应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暂扣,不应由正在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暂扣,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CD两项的说法出自《取保候审规定》第10条。第10条和第12条的区别在于第10条是违反取保候审义务的后果,由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直接予以没收,第12条适用的是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义务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此时需由执行机关暂扣保证金,以待法院对新罪作出判决后再作处理。本题涉及被取保候审人又犯新罪,所以CD错误。此题为选非题,因此正确答案为ACD。

  第54题 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正确答案】:B,C 刑事诉讼中的辨认应当单独、个别进行,不能让2名被害人同时对王某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8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所以A选项错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9条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所以D选项错误。正确答案为B、C。

  第55题 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正确答案】:A,B,D 法院《刑诉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是2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撒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据此,A选项正确。自诉中的和解与调解不同。和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的基础上,以自诉人撤回自诉结束案件;而调解是在法院主持之下,以调解书的形式结束案件。需要说明的是,自诉案件只有前两类可以调解,但三类自诉案件均可和解。法院《刑诉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由此,B选项正确。法院《刑诉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C选项错误。《刑诉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怒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据此,D选项正确。

  第56题 第二审法院遇有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

  A.应当公开审理而没有公开审理的,

  B.被告人未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的

  C.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案件的

  D.庭审中没有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正确答案】:A,C,D 【考点】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适用

  【详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A、C、D项都违反了诉讼程序,是正确选项。而B项虽 也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但不足以影响审判公正,不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而不选。

  第57题 下列关于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并写入笔录

  B.合议庭意见有分歧的,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不写入笔录

  C.持少数意见的合议庭成员,也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D.合议庭的书记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正确答案】:A,C 【考点】合议庭评议笔录

  【详解】根据《高法刑诉解释》第112条规定,不选B。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书记员虽参加合议庭评议,但并不参与意见,且法律并未要求其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因此不选D项。本题正确答案为AC。

  第58题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j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新证据是指:(  )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串请调取而未获准许,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职的证据

  C.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所没有反驳的证据

  【正确答案】:A,B,C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52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选项ABC正确。根据该《规定》第7条第2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据此,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接纳,当然谈不上质证的问题。据此。选项D不应选。

  第59题 下列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

  A.准许自诉人撤回自诉

  B.驳回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

  C.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的第五天因被告人自杀而终止审理

  D.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被告人量刑过重而改变刑罚

  【正确答案】:A,C 【考点】裁定的适用

  【详解】B项应当用决定而非裁定。D项应当用判决而非裁定。

  第60题 张某为偿还赌债,于2008年12月26日绑架邻居王某12岁的儿子小王,并打电话向王某索要赎金。就在王某筹措赎金并打算送往约定地点交给张某时,小王趁张某不注意逃离并向警察报案。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假设法院于2009年3月2日进行一审,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B.假设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进行审判,法院对张某的行为做出一审判决之后,张某认为法院对其定罪量刑有误,于是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行,此时二审法院应当适用一《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C.假设法院于2009年1月16目进行审判,法院对张某的行为做出一审判决之后,在上诉期内张某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但是后来检察机关发现该案判决存在重大错误,于是启动再审程序。再审期间,《刑法修正案(七)》颁行,此时再审法院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

  D.假设法院于2009年3月2日进行~审,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正确答案】:A,C 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规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对绑架罪中情节较轻的量刑幅度,据此,A项错误,D项正确。刑法的时间效力针对的是未决犯,对于已决犯不适用,敌B项正确。C项错误。

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冲刺模拟试题及答案(10).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t21O.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