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市场主体因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而分别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或执法监督机构的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所形成的记录。
2.《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分为5大类,即:(1)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2)承揽业务不良行为认定标准;(3)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认定标准;(4)工程安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不良行为公布期间,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对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应自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进行记录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依法限制招标投标当事人资质(资格)等方面的行政处理决定,所认定的限制期限长于6个月的,公告期限从其决定。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在本地区统一公布。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4.对于已公布的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或变更,即:(1)公布的信息有误;(2)当事人整改经审查确认有实效;(3)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
5.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按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对失信行为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其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6.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分为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前者是政府主导、以守法为基础,根据行政处罚记录进行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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