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移民美国的项目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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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 导语】美国投资移民现在备受大家的青睐。但是由于市场上出现的EB-5投资移民项目良莠不齐,很多移民意向者在真正面临投资移民时存在很多疑惑甚至面临较大风险。下面©文档大全网就来给您介绍一下投资移民美国的项目都有哪些。




1.投资移民美国的项目都有哪些?


  是否有足够充裕的就业机会


  从经济学研究的角度讲,计算就业机会的经济模型有很多种。在EB5的领域中,最常见的有RIMS II 和 IMPLAN 两种。无论EB5项目使用哪一种就业模型,投资人都应该确认项目所创造的就业机会大于需要的就业机会,这样才能够保证I-526和I-829的顺利通过。


  有关租赁就业机会


  就业分析报告可以看出一个项目创造就业机会的数量,其中多少是建造花费产生的就业机会,多少是项目运营产生的就业,多少是后期租赁产生的就业机会。如果每个投资人创造的10个就业需要用到后期租赁就业,则需要了解清楚这个就业报告是否已经经过移民局的审核。


  目前移民局对很多项目的租赁就业数据提出疑问,但同时指出会承认之前已经审批过的项目的就业报告,因此如果能够确认项目是移民局已经批准的就业报告(区域中心首个项目或者后期新项目的典范申请),那么这个就业报告也是可靠的。


  开发商投入和背景


  项目开发商即借款方(以贷款型项目为例)在项目中的投入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一般来说,开发商如果自身也在项目中有重大的资金投入,那么他们有动力要尽快完成项目。这种项目比开发商完全依靠EB-5资金才能完成的项目要让投资人感觉可靠的多。


  另外,开发商本身的实力、经验历史和信誉情况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EB-5贷款类似于银行的商业贷款,成功和信誉卓着的开发商是不会轻易在还款方面出差错而影响自己的信用等级的。


  项目工期及进度


  EB-5项目在招募投资人的时候,项目工程都处于不同的进展阶段和状态。有些项目刚刚开工,有些项目工程已经过半,而有些项目可能还未开工。总体来讲,已经开工的项目比未开工的项目少了一些不确定因素。尤其是大的工程项目,可能会因为很多原因被一拖再拖。投资人的临时绿卡只有两年的有效期,项目只有在临时绿卡的有效期内创造就业机会才能取得I-829的批准。


2.美国投资移民的三大途径


  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三种常见选择


  一般来说,目前还在中国的家庭有以下几种常见的,以雇佣关系或投资为基础的移民方式:


  ●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 EB-5)


  ●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 EB-5)


  ● EB-1C :跨国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1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虽然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直接的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和间接的方式(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大部分的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以选择直接移民方式的投资人大多是自己经营和管理企业。


  2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一般来说,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 L-1A to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 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


  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的优势如下:


  ● 目前还没有必要等移民配额


  ● 所获得的绿卡为永久绿卡


  ● 申请人不需要证明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


  ● 法律没有规定投资的最低额度


  ● 不需要雇用固定数额的员工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笔者的了解,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移民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状况以及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畴。这种提供材料的过程非常繁琐,也带来很多的律师费用。


  ● 与大家的理解相反,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万美元。这并不是一个省钱的拿绿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过EB-1C花的钱一般不仅不少于50万美元,而且非常费时间和精力。这不是一条又省钱又省事的办绿卡的途径,而是一条又花钱又费心又曲折的办绿卡的途径。 在投资人对于企业的控制和管理上,与EB-5区域中心项目相比,EB-1C有以下明显的不同之处。即 EB-5区域中心的投资人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虽然对企业有着制定政策权,但并不参加企业的日常管理,这是与EB-1C的最主要的区别。 在这一点上,EB-1C和EB-5直接投资移民比较相像,即投资人自己控制资金和管理企业,尽管在某些情况下,EB-5直接投资移民也有点像EB-5区域中心的移民,投资人不直接参加日常管理。


  决定中国家庭移民美国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般来说,在为客户作移民计划时,移民律师应该在和客户首次见面时花一个小时的时间仔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询问客户的情况,以帮助客户设计出最合适的移民方案:


  ● 移民的目的是什么?自己想移民或者只是为了孩子?家里有几个孩子?孩子的年龄多大?孩子现在中国还是在美国?如果孩子在中国,希望孩子什么时间去美国上学?


  ● 父母能拿出多少钱来办移民?


  ● 父母想来美国经营生意吗?如果是,父母现在是否已经在美国做生意?如果不办移民,父母也想在美国做生意吗?


  ● 如果父母想来美国经营生意,父母能够花时间在美国居住,至少花一部分精力投入到美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上来?


  ● 父母想在美国的生意中起积极的管理作用还是间接的作用?


  ● 父母对美国文化,语言以及生意经营的了解程度如何?父母可以自己经营生意或是单纯地依靠朋友来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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