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工程师吧]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及惩罚规定解读

副标题: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及惩罚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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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朋友可能对咨询工程师的责任及处罚规定还不是很清楚,为了避免大家在工作之后少犯错误,明确自己的使命任务,®文档大全网根据《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整理了下面的内容。


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与惩罚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完成的工程咨询成果负责,作为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对其盖章的工程咨询成果文本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修改经咨询工程师(投资)盖章的工程咨询成果文本,应由该咨询工程师(投资)确认并盖章;特殊情况下,可由所在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确认并盖章,并对其修改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执业直至撤销登记资格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属于警告的情形:


  1、未按规定时间接受执业检查;


  2、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主持或确认修改工程咨询成果文本的;


  3、执业检查时不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的;


  4、不遵守有关规定,给本单位或委托方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5、其他应予警告的情形。


  (二)属于通报批评的情形:


  1、执业检查时不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的;


  2、使用失效的登记证书或执业专用章执业的;


  3、不遵守有关规定,给本单位或委托方造成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的;


  4、其他应予通报批评的情形。


  (三)属于暂停执业的情形:


  1、虚报、瞒报有关执业检查情况材料的;


  2、阻挠执业检查的;


  3、受到处理后,仍未改正的;


  4、违反行业规定、职业道德准则,造成一定影响的;


  5、其他应予暂停执业的情形。


  (四)属于撤销登记的情形:


  1、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咨询单位登记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书的;


  4、在执业中弄虚作假的;


  5、执业中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损失并负有直接责任的;


  6、拒绝执业检查的;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条例、规章和行业规定、职业道德准则,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应予撤销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初审机构对所辖范围应予处理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提出处理建议,报中咨协会。


  第二十三条 中咨协会对应予处理的咨询工程师(投资)给予处理,并负责将处理决定记录在登记证书上。


  第二十四条 中咨协会负责将执业检查结果记录在登记证书上。


  第二十五条 执业检查结果记入诚信档案。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咨询工程师(投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中咨协会对未取得登记证书却以咨询工程师(投资)名义执业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必要时在地方或全国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对处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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