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法主观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刑诉法基础: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副标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刑诉法基础: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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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举行听证会的条件。
  第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第二,经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
  2、听证会的进行程序。
  主要内容是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听证的方式是公开举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听证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2人委托代理;听证的举行,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3、处罚决定的作出。
  由行政机关在听证结束后,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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