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2018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党工委录用公务员公示

副标题:2018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第二批党工委录用公务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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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福建省2018年度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笔试、面试、心理测评、体能测评、体检和考察合格的基础上,拟录用考生林科威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公务员,现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公示时间:2018年10月9日至10月15日。

  监督电话: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591-87828087;

  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与公务员管理处,0591-2439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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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_公示】

  第二十八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第二十九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机关取消录用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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