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属于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1)销售或者进口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①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行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③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内容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
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互动,不动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3.征收范围的特殊规定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4)兼营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的是,兼营是指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也不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
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①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②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③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法律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③非企业性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
②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
④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称为一般纳税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专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
1.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的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低税率分以下三挡:
(1)13%
13%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2)11%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6%:
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销售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税率为6% 。
3.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4.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增值税实行扣税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其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1.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2.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进项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④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④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⑤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⑥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6)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7)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8)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9)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10)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
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三)消费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四)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我国消费税的税目共有15个,分别是:(1)烟;(2)酒;(3)化妆品;(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5)鞭炮、焰火;(6)成品油;(7)摩托车;(8)小汽车;(9)高尔夫球及球具;(10)高档手表;(11)游艇;(12)木制一次性筷子;(13)实木地板;(14)电池;(15)涂料。其中,有些还包括若干子目。
2、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征收,即根据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确定不同的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即以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我国目前只对卷烟和白酒采用复合征收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凡用于其他方面的,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l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进口货物
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消费税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税款。
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优惠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之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有两种计算方法:
直接计算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额-免税收入额-各项扣除额-准予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间接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
4.准予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支出;
(7)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8.亏损弥补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一般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或营业机构,由该居民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年终后5个月内进行)、多退少补的征纳方法。
纳税人在一个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四、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住所和居住时间为标准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1.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现行个人所得税共有11个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
下列人员为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驻华机构(不含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
驻华使领馆、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税收征收管理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停业、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6)纳税人税种登记;(7)扣缴义务人扣缴纳税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常见的发票有:(1)增值税专用发票;(2)普通发票;(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适用范围。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简易申报以及其他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采用数据电文申报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报送到达的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并可简并征期。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核算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4. 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对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采用特定方式确定其应纳税收入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5.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生产、经验规模小,确实没有建账能力,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者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6.代扣代缴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并代为缴纳。
7.代收代缴
负有收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
8.委托代征税款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税款,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的方式。
9.其他方式
(二)税收保全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的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是指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3.税收保全的解除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品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税收强制执行
1.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四)税款的退还与追征
1、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在结清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后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多缴税款要求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2、税款的追征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即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3)对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偷税、抗税、骗税等原因而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纳税主体的委托,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依法代其办理相关税务事宜的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征
税务代理具有公正性、自愿性、有偿性、独立性和确定性等特征。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可以代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委托的各项涉税事宜。
六、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税务机关在行使税务检查权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七、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
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形式主要有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发票和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二)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
税收违法的刑事处罚形式主要有拘役、判处徒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等。
八、税务行政复议
(一)复议范围
1.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上述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复议管辖
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决定做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议机关应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3.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二、国家预算概述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即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财力保证作用、调节制约作用和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级次的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和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国家预算按照政府级次可分为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可分为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按照预算收支的内容可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3.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可分为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2)按归属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会、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2)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编制
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各级预算支出应当依照预算法规定,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部门、各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管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二)预算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细化;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三)预算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预算调整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需要增加举债债务数额的。
六、决算
(一)决算草案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二)决算草案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决算草案批复
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预决算的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和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等。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与原则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等原则。
三、政府采购的功能与执行模式
(一)政府采购的功能
政府采购具有节约财政支出、强化宏观调控、活跃市场经济、推进反腐倡廉以及保护民族产业等功能。
(二)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有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五、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相信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采购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活动应受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内部监督。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控告、检举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和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支的方式
财政收入收缴方式有: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财政支出支付方式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基本要求】
1.了解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2.熟悉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
3.熟悉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4.掌握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职业道德的特征与作用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是指在一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一定职业特征的、调整一定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
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行业性)、实践性、继承性和多样性等特征。
(三)职业道德的作用
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有:促进职业活动的有序进行、对社会道德风尚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与特征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中各种利益关系的手段,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广泛的社会性。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
会计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特殊职业,除具有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较多关注公众利益的特征。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与作用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
会计职业道德的功能主要有: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
会计职业道德的作用主要有:(1)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基础;(2)是实现会计目标的重要保证;(3)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4)是提高会计人员职业素养的内在要求。
四、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主要有:(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2)在内容上相互借鉴,相互吸收。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有:(1)两者的性质不同;(2)两者作用范围不同;(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5)两者的评价标准不同。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指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有:(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诚实是指言行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精髓。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有:(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前提,也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
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有:(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四、客观公正
客观是指按事物的本来面目去反映,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也不为他人意见所左右。公正就是平等、公平、正直,没有偏失。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所追求的理想目标。
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有:(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3)如实反映。
五、坚持准则
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
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有:(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会计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作为一名会计工作者必须不断地提高其职业技能,这既是会计人员的义务,也是在职业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基础,是参与管理的前提。
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有:(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参与管理是指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有:(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有:(1)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根据会计工作的特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会计人员施加系统的会计职业道德影响,促使会计人员形成会计职业道德品质,履行会计职业道德义务的活动。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形式有:(1)接受教育(外在教育);(2)自我修养(内在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包括:(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4)其他教育。
四、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一)接受教育的途径
接受教育的途径主要有:(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自我修养的途径
自我修养的途径主要有:(1)慎独慎欲;(2)慎省慎微;(3)自警自励。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组织与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负起组织和推动本地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责任,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二、会计行业的自律
充分发挥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作用,改革和完善会计职业组织自律机制,有效发挥自律机制在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中的促进作用。
三、企事业单位的内部监督
形成内部约束机制,防范舞弊和经营风险,支持并督促会计人员遵循会计职业道德,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四、社会各界的监督与配合
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既是提高广大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某一个单位、某一个部门的任务,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
广泛开展会计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在全社会会计人员中倡导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职业道德意识,引导会计人员加强职业修养。
第五节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一、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的意义主要有:(1)具有促使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2)裁决与教育作用;(3)有利于形成抑恶扬善的社会环境。
二、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
会计职业道德检查与奖惩机制包括:(1)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2)会计行业组织的自律管理与约束;(3)激励机制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