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聘的公共基础知识|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副标题: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抵押权对其他权利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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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备战事业单位笔试考试,汇集了重要的复习资料,帮助大家逐个攻破知识点。抵押权与其他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它们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那么,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呢?
当同一物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解决规则主要有:
1、对租赁权
抵押后发生租赁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抵押权。
2、对留置权
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理由: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优先于抵押权为国际通常做法,留置权人往往对留置物(担保物)付出了材料或劳务且实际占有该物。
3、对质权
⑴强制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⑵相对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规则:
①抵押财产又被质押的,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质权。
②质押财产又被抵押的,先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该抵押权登记与否。
4、对税收权(欠缴税款情况)
先产生者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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