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社会工作者考试时间|2018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副标题:2018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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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师#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获悉,2018年上海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已公布,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2018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14号),现将《上海市2018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和报名组织等相关工作。

  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表格可在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查询和下载。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

  2018年3月27日

  上海市2018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本市相关单位工作,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不含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申请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

  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申请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二、考试时间、科目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

  2018年6月10日9:00-11:00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

  14:00-16:00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二)社会工作师

  2018年6月9日14:00-16:00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18年6月10日9:00-11:00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

  14:00-16:30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四、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水平证书。

  五、报名相关事宜

  (一)本次考试报名采用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的方式进行。考生网上信息显示为审核通过者,方可视为报名成功。关于网上报名操作流程及相关要求,请参考报名系统中相关说明。

  2016、2017年度在本市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老考生,符合报考条件,且报考级别不变的,凭报名系统历年档案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后,无需现场审核,系统自动资格审核通过。2016、2017年度在外省市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2015年及以前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考生、级别变更的考生、首次报考的新考生均须按要求办理现场审核。

  (二)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10:00-4月15日16:00,网址为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的“网上报名”栏目。完成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及时下载打印并保存报名表。

  考生应按要求上传报名照片(首次注册的考生必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处理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考生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已在报名系统注册过的考生,仍使用原有照片),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照片一经上传确认,不得更换。报名时须正确输入报考信息,并及时完成点击“报名信息确认”,同时务必牢记注册用户名及登录密码。

  考生务必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并正确选择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因报考条件不符或错误选报造成无法取得合格证书、历年或当年成绩无效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考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网上报名时选择一个现场审核(咨询)点,并在规定的时间前往现场办理审核和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手续。审核(咨询)点选定后不得更改。

  (三)现场审核时间为2018年4月13日-4月15日(每天9:00-11:00,13:30-16:00),现场审核(咨询)点地址为:

  1、上海市社会工作者协会

  (1)地址:徐汇区漕溪北路41号汇嘉大厦24楼D座,近徐家汇

  审核(咨询)点代码:2101

  咨询电话:64187030、64187031

  (2)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A楼515室,近南泉路审核(咨询)点代码:2102

  咨询电话:50327117、50327010

  2、上海政法学院培训部(普陀区三源路175号B座201室)

  审核(咨询)点代码:6363

  咨询电话:54256766、62147887

  3、上海青年干部管理学院培训部一号楼1004室(虹口区西江湾路574号,近广中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2702

  咨询电话:56969380

  4、华东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徐汇区梅陇路138号,近天等6路)

  审核(咨询)点代码:2802

  咨询电话:64252761、64252861

  现场审核时须对报考条件所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工作年限等进行审核,请考生下载打印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的日期和要求,携带报名表、身份证、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材料到网上报名时选择的审核(咨询)点办理相关手续。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对符合报考条件者收取报名表原件和其他资料复印件。

  报考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在现场审核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现场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考虑到本专业工作的特殊性,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二级低视力(或严重于二级)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后,务必于4月13日(9:30-16:00)按照现场审核要求携带残疾人证以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前往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内40号楼一楼业务受理大厅,近桂林路)进行现场审核,并申请使用专用考场和借助读屏软件参加考试。

  考生应对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时所提交的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用人单位对考生报考条件和提交的报考信息应认真审核,并对报考意见负责。报名审核后及考试后还将对考生提交的资料进行抽查复核,对提交信息不实、伪造报名资料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以及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将按照相关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取消考试成绩、记入考试诚信档案库、向社会公布、将失信情况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严肃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四)完成现场审核的人员应于现场审核24小时后,重新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核对本人审核状态,确认本人符合报考条件、报考信息无误(特别注意报考级别和科目务必准确)、审核通过,并重新打印报名表备用。如超过48小时未审核,请考生及时联系现场审核(咨询)点确认审核事宜。查询核对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18日16:00。

  (五)报名成功的考生应于2018年6月5日10:00-6月7日16:00在报名网站(www.cpta.com.cn或www.spta.gov.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逾期视为放弃考试。考生下载准考证中遇有问题,或发现下载后的准考证报考信息有误,请及时与本人相应的现场审核(咨询)点联系。

  (六)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六、考生须知

  (一)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字迹墨水笔、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

  (二)《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三)《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科目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均以2017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政策法规为准。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考试大纲(2018年修订版)》已正式发布,关于考试用书事宜,请与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或关注微信公众号“社工图书专营店”。中国社会出版社联系方式如下:

  单位:中国社会出版社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甲33号新龙大厦420室

  邮编:100032

  联系电话:010-58124852、58124840、5812484、58124842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提供或使用无线电设备等作弊器材;提供或买卖试题、答案;组织或协助组织作弊等均属犯罪行为,处以拘役、管制、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试违纪违规人员信息和处理意见于考试结束后两周在考试院网站(www.spta.gov.cn)“违纪处理”栏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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