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四)所学专业符合岗位学科要求;
(五)除上述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
2.具有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的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明和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
3.尚未实施国考的学校需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明、相应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同时还需附学校尚未进入国考的证明材料。
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的足球岗位、职业学校的专业课及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教研员岗位对教师资格证相关证明材料暂不要求。
二、招聘对象、年龄和岗位
(一)招聘对象:
1.厦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各区校园招聘优秀毕业生公告(2023年1月)包含的招聘对象(详见附件1、2);
2.福建省内本科高校2023届优秀师范毕业生(本专业综合评价前20%)、省内本科高校中通过二级认证师范专业的2023届优秀毕业生(本专业综合评价前30%),不含各级各类公费师范毕业生、委托和定向就业的师范毕业生。
(二)年龄要求
本科生于1997年7月后出生(含7月);硕士研究生于1992年7月后出生(含7月);博士研究生于1987年7月后出生(含7月)。
(三)招聘岗位详见附件3。
三、招聘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3年2月22日8:30-2月28日16:00;
(二)报名方式:统一采取网上报名,报考人员扫描二维码进行注册报名。
报考人员根据自身情况、拟报考岗位条件要求,在报名系统提交相关材料,选择岗位并提交确认后,报考信息自动锁定,不能更改。考试不收取报名考务费。
考生可报考多个单位的岗位。
签约时,一个考生同时入围多个岗位的,考生根据各个岗位的排名,自愿选择一个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签约确认书)。
(三)提交材料
完成网上报名后,须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发送至报考单位指定邮箱,详见附件5):
1.境内毕业生: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在校成绩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证相关证明材料、三方协议书等。
2.境外毕业生:身份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教师资格证相关证明材料、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认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资格审核
(一)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二)资格复审:笔试前由市教育局组织对用人单位推荐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资格审核贯穿考试全过程,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将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
五、考试
考试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
(一)面试
1.用人单位自主组织实施面试工作,面试对象由用人单位择优确定,面试时间、地点和方式由用人单位通知。
2.面试采取片段教学、结构化面试等形式。用人单位在面试成绩合格者中,按与岗位拟招聘人数3:1至6:1的比例推荐参加笔试,未达到3:1的原则上按比例核减相应招聘计划。
3.所有招聘岗位面试于2023年3月5日17:30前结束。
(二)笔试
1.笔试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
2.准考证下载时间:2023年3月9日9:00-17:30;
笔试时间:2023年3月12日9:00;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下载网址:https://jszp.xmedu.cn/AddExamAssign)。
3.笔试内容为本专业素养和专业教学设计。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合格,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六、签约
按照该岗位聘用人数,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三方协议书。若笔试成绩相同时,则按照用人单位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具有博士学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采用考核等方式直接聘用。
七、体检
体检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2018年修订)》文件的要求,具体检测方法由体检医院结合实际确定。参加体检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指定医院集中体检,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人员应按时参加并配合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聘用资格。
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果的7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由用人单位组织到三级医院复检,体检结论以复检的结果为准。自行体检的结果无效。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八、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用人单位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或经用人单位会同主管部门核实不影响聘用的,原则上于2023年8月(含8月)前办理本次招聘人员入职审批手续,并依据相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纳入合同管理。
九、其它事项
(一)受疫情影响,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聘毕业生可先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于2023年8月(含8月)前取得符合报考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教师资格证(或国考笔试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合格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证明认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证明材料。
(二)聘用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合同约定的聘用期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08〕34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厦府〔2009〕170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际交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人〔2011〕48号)精神,本次聘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工作满6年列为区域校际交流对象,每年交流人数要达到应交流人数的10%以上。
(四)凡发现报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规作弊现象的,一经发现,予以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并按照相关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五)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核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或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根据不同阶段,给予取消考试资格、聘用资格或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
(六)聘用前,各用人单位应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核实拟聘用人员有无失信被执行情况。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不得报考或者取消报考(聘用)资格。
(七)本次招聘的幼儿园教师实行备案员额管理,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行参照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管理(厦门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除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货币化补贴等方面均参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同等标准执行。
(八)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指上海交通大学世界一流大学研究中心研究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ARWU)、国际高等教育研究机构QuacquarelliSymonds发布的QS世界大学排名和《泰晤士高等教育》(TimesHigherEducation)发布的THE世界大学排名。
(九)符合报考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公费师范生、所在学校划定教师资格证面试认定改革的师范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次招聘工作由厦门市教育事务工作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本次招聘工作,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查看
1.厦门市教育局及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教育局所属学校学校校园招聘对象
2.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教育局所属学校校园招聘对象
3.厦门市中小幼(中职)学校校园招聘计划
4.厦门市中小幼(中职)学校校园招聘学科专业范围
5.厦门市中小幼(中职)学校校园招聘工作联系人
厦门市教育局
2023年2月21日
原文标题: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全市中小幼(中职)学校校园招聘优秀毕业生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s://edu.xm.gov.cn/xxgk/jszk/szfzcwjjd/202302/t20230222_27209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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