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0〕25号)等规定,结合湖南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的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为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和签证、组织安全教育、协助就学行程安排与联络等服务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省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的审核。全省各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省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和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申请条件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且营业执照的主要经营范围核定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三、具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具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经验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合作协议;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 应当存有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备用金;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需在征得所在地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一式三份):
(一)《湖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原件);
(三) 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证明文件;
(四) 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五)与国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资质认定证明文件;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七)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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