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1年湖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副标题:2021年湖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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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 导语】®文档大全网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2021年湖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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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考生:

  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1月21日举行,为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和人员安全,根据司法部通知和我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请认真阅读,积极配合,做好参考准备。

  1.司法部和微信公众号设置“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模块,即应试人员应考前14天(11月7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书》,应试人员签订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2.根据我省防指办有关规定,应试人员应提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凭接种证明或健康码中接种记录参加考试。因禁忌症不能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须提供考前3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3.应试人员考前应注意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完成湖北省居民电子健康码(或国家政务服务平台防疫信息健康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的申领和健康筛查,并持续关注健康码状态。

  4.应试人员赴考时,尽量选择直达方式,减少途中换乘。乘坐公共交通的,需加强自我防护,全程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避免与疑似人员近距离接触。途中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咽痛、呼吸困难等症状,应当及时就近就医。

  5.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防疫健康码信息(绿码)、国务院客户端行程卡,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可以进入考点。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进入临时隔离场所短暂休息后,经再次检测正常的,可以进入考点;仍然显示异常的,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综合研判评估,确定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医疗小组评估可以参加考试,但不具备正常参加考试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应试人员签字确认,进入专用隔离考场考试。体温≥37.3℃且不能排除新冠肺炎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6.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无呼吸阀)、乳胶手套等防疫用品,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要求全程佩戴口罩。

  7.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当地和考点学校防疫规定,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检查,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被发现或主动报告身体不适,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由考点医疗小组进行个案预判并按规定处置。

  8.为避免影响考试,应试人员应当进行考前14天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要及时向考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及时就诊并进行核酸检测。

  9.应试人员28天内有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应主动向所在社区报告,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考试当天无法到达考点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仍处于新冠肺炎治疗期或出院观察期,以及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考试的应试人员,按主动放弃考试资格处理。

  10.应试人员打印准考证时,要认真阅读并签订健康书,签订书的视为已知悉告知事项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情况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考试资格,终止考试;如有违法情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落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应试人员应关注考试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疫情防控要求,如有与本告知书疫情防控要求不一致的,以考试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027-87823138,87235148,87893331

  武汉市:027-82658046,82658161

  黄石市:0714-630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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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0728-5227853,5221244

  神农架林区:0719-3335549

  湖北省司法厅

  2021年11月5日

2021年湖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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