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真题]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技术方法》复习要点

副标题: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技术方法》复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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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技术方法》复习要点


  水质模型的空间维数:

  大多数的河流水质预测评价采用一维稳态模型,对于大中型河流中的废水排放,横向浓度梯度(变化)较明显,需要采用二维模型进行预测评价。

  在河流水质预测评价中,一般不采用三维模型。

  如果污染物进入水域后,在一定范围内经过平流输移、纵向离散和横向混合后达到充分混合,或者根据水质管理的精度要求允许不考虑混合过程而假定在排污口断面瞬时完成均匀混合,即假定水体内在某一断面处或某一区域之外实现均匀混合,则可采用水质模型进行预测评价。

  在hj/t2.3-1993中给出了判定河流中达到横向均匀混合的计算公式(6-52)。在混合过程段下游河段(x>l),可以采用一维模型;在混合过程段(x≤l),应采用二维模型。

  不考虑混合距离的重金属污染物、部分有毒物质及其他保守物质的下游浓度预测,可采用零维模型。

  对于有机物降解性物质,当需要考虑降解时,可采用零维模型分段模型,但计算精度和实用性较差,用一维模型求解。

【篇二】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技术方法》复习要点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根据下列因素或情形确定该建设项目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所属的行业类别、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时间。

  (2)建设项目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时,应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指标,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的指标。

  (3)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确定排放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还应确定排污单位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建设从国外引进的项目,其排放的污染物在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无相应污染物排放指标时,该建设项目引进单位应提交项目输出国或发达国家现行的该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有关技术资料,由市(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环境条件和经济技术状况,提出该项目应执行的排污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投产后,均应执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排放污染物,应按所属的行业类型、所处环境功能区、排放污染物种类、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

【篇三】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技术方法》复习要点


  噪声与振动控制方案设计:

  控制的基本原则:优先源强控制;其次尽可能靠近污染源采取传输途径的控制技术措施;必要时再考虑敏感点防护措施。

  源强控制:应根据各种设备噪声、振动的产生机理,合理采用各种针对性的降噪减振技术,尽可能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减振材料,以减少或抑制噪声与振动的产生。

  传输途径控制:若声源降噪受到很大局限甚至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应在传播途径上采取隔声、吸声、消声、隔振、阻尼处理等有效技术手段及综合治理措施,以抑制噪声与振动的扩散。

  敏感点防护:在对噪声源或传播途径均难以采用有效噪声与振动控制措施的情况下,应对敏感点进行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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