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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预习>>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支票
(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出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付款地只有一个,且无“付款日期”。
(三)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四)付款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往年精选习题: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金。( )(2015年)
【答案】×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有( )。(2015年)
A.出票人名称
B.确定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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