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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律
一、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从公元前3000年代直到公元1世纪左右,在西亚两河流域及其毗连的广大地区被广泛使用。)
二、乌尔国家统一两河流域南部地区后,为了适应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统治的需要,王朝乌尔纳姆在其统治期间编纂了适用于全境的成文法典。称为《乌尔纳姆法典》,目前所知历第一部成文法典。
三、乌尔第三王朝灭亡后,从西北来的阿摩利来人在苏美尔地区建立了两个国家,北方为伊新,南方为拉尔萨。这些小国曾先后制定了一些成文法典,主要有拉尔萨的法典三件《苏美尔法典》《苏美尔亲属法》《尼尼微法律教本》、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埃什嫩那的《俾拉拉玛法典》。法典以对加害者采取罚金、赔偿的方式来取代过去实行报复的手段,对自由民身体各部位所人侵犯,处以数量不等的罚金。《俾拉拉玛法典》和《李必特?伊丝达法典》除本文外,都有序言,后者附有结语。
四、楔形文字法律的主要特征
1.结构体系完整,分为序言、法典本文和结语三部分。最早的《乌尔纳姆法典》到目前为止仅发现有序言和法典本文。伊新·拉尔萨时期法典的结构体系趋于完整,《李必特?伊丝达法典》既有序言、本文,又有结语。《汉穆拉比法典》发展到最完备形成,序言和结语的篇幅比较长,法典本文涉及内容非常广泛。
2.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虽然被说成是听从神的意志而制订的,但这些立法均非宗教性质,一般均由世俗的君主通过各种手段加以制定或编纂,不像印度、希伯来等法律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3.法律的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是习惯的记录。
五、《汉穆拉比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左右,由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晚年制定的,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六、《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原因,主要由于下面三方面的需要:1.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一和地方上各自为政的混乱现象;2.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生的各种关系;3.缓和自由民内部的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隶主阶级的统治。
七、《汉穆拉比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P21):
1、 极力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
(散布“君主权力来源于神”的思想,将神权与政权密切结合,用神权维护政权,借以愚弄、欺骗广大奴隶和平民)
2、 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私有权(法典的首要任务)
法典还将奴隶视为“权利客体”,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可以任意出卖、转让或抵押。如伤害了奴隶的眼睛,仅以这个奴隶的一半身价偿还原主,同伤害一头牛的眼睛同等对待。
3、 反映古巴比伦社会的阶级对立关系和自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
法典不仅表现了古巴比伦社会里奴隶主与奴隶根本对立的关系,而且也反映了自由民内部的公开不平等。法典将自由民跟奴隶相对立,又把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享有充分权利。
4、 包含着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当时社会上已有专门从事商业的大商人,称为达木卡,他们分为替王室服务的官商和民间商人两种。
5、 保存了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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