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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党群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巩固党的领导意义的认识。
参考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体现了党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科学领导的工作方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廷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权威,坚守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证。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巩固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的指导下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应当做到,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览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始终坚持依法领导;充分重视科学领导,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
二、结合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简述我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主要工作。
参考答案解析: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我们要以宪法为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三、案情: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涉嫌抢劫罪。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决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一审判决,认定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兰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39000元人民币。
问题:
1.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问高级人民法院依何程序处理此案?高级人民法院发现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有错误,如何处理?
2.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高级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本案?
3.一审宣判后,无上诉、抗诉,如何报人民法院核准此案?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周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裁判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问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
4.一审法院执行周某死刑时,周某检举他人重大犯罪事实,请问一审法院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的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2.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核准程序进行核准。
3.中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l0日内主动报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原审死刑判决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lo Et内报请人民法院核准。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全案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一审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将申请停止执行的报告和相关材料逐级报人民法院审查。
【解析】:
1.由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上一级法院,故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第二审审判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3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发现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
2.人民法院《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规定,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对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审理,并由同一审判组织对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作出是否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判。故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审判程序对附带民事判决部分进行审理,对被告人周某依复核程序进行复核,对被告人刘某依死缓复核程序进行核准。
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44条第l项规定:“报请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层报人民法院审批。”
四 (本题22分)
案情:张某和他的妻子李某因和路人王某 发生争执,将其打伤,该案刚好被巡逻的民警罗 某看到,该案被立案侦查。侦查过程中,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下,张某和李某被逮捕。犯 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依法将嫌疑人拘传到公安机关的办公室进行了讯问,且在24小时内通知了嫌疑人的家属和单位。在讯问时,公安机关发现张某是聋哑人,于是公安机关要求张某的母亲到场为其进行了翻译。同时,侦查人员了解到,案发时还有路人甲乙夫妇二人在场,于是公安机关去证人的家中对两人同时进行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要求委托辩护人,侦查人员告知由于案件还没有移送审查起诉,他们还不能委托辩护人,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另外,公安机关机关发现张某的妻子李某怀有身孕,于是公安机关对李某采取监视居住,李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跑到了外省,下落不明,于是该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李某进行通缉,并发布了通缉令。问题:本案在程序上有哪些违法之处?并 写明理由。
参考答案解析:(本题22分)
【答案】:
l.公安机关直接决定逮捕是错误的。因为,本案逮捕需要报请检察院批准。
2.本案的讯问地点错误,嫌疑人被依法羁押,应当去看守所进行讯问。
3.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对象错误,应当只通知家属,不应当通知单位。
4.本案让张某的母亲为其进行翻译违法,因为其母亲作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
5.本案对证人的同时询问违反了法律程序,因为询问证人必须要个别进行。
6.本案公安机关拒绝了嫌疑人委把辩护人的请求错误,因为在第一次讯问或者强制措施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委托辩护人。
7.公安机关的通缉程序违法。因为本案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那么需要报请公安部来决定并发布通缉令。
【解析】:
l.《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3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2.《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4.《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5.《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6.《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 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 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7.《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五、案情:甲因为乙欠其工资2万元,就将乙的女儿丙(13岁)绑架至一偏僻县城。由于乙坚持不付款,甲就强迫丙卖*,试图用卖*所得偿还乙拖欠其的工资。甲强迫丙卖*l0日后被抓获。为了使甲获得轻判,甲的妻子周某向该案法官吴某行贿3万元。吴某受贿后,伪造了甲自首的证据,提出了对甲减轻处罚的意见,但未能获得合议庭通过。吴某将此情形告知周某。周某又找到该县工商局局长白某,送给白某3万元钱,请其帮忙。白某利用自己和该法院院长李某同为“打击伪劣产品办公室”成员的便利,请李某对甲减轻处罚。李某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要求该合议庭对甲违法进行减轻处罚。甲后来获得了减轻处罚。
问题:请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
1.甲构成非法拘禁罪、强迫卖*罪。甲是为了索债而绑架丙的,故构成非法拘禁罪。甲强迫****卖*,构成强迫卖*罪。且甲强迫****卖*,但法定刑应当升格。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周某构成行贿罪。周某向吴某、白某行贿都构成行贿罪,不数罪并罚。
3.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吴某的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篷犯魄关系,也择一重罪论处。
4.白某构成受贿罪。。白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他在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5.李某构戚徇私枉法罪。李某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其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
【解析】
1.依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迫不满14周岁的****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此可知甲的行为又构成强迫卖*罪,因此甲实施了两个行为,应数罪并罚。
2.根据《刑法》第389条第l款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周某为了使丈夫被判轻刑,分别向法官和工商局长送钱3万元,已构成行贿罪。周某为了一个事情,分别向不同的人送钱,只构成一个行贿罪。
3.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又徇私枉法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吴某帮助伪造证据是为了徇私枉法,可知帮助伪造证据和徇私枉法是牵连关系。所以。吴某构成受贿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徇私枉法罪。
吴某的帮助伪造证据罪和徇私枉法罪之间是牵连犯的关系,根据刑法理论通说,对牵连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4.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知,白某作为工商局长,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5.根据《刑法》第39tJ条第l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由此可知,李某作为法院院长,在明知甲没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碍于白某的面子,指使合议庭违法对甲减轻处罚构成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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