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特岗教师计划实施方案(2015)_辽宁省特岗教师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

副标题:辽宁省特岗教师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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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2016-202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经研究,我省决定在“十三五”期间继续实施“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 “特岗计划”),具体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在“十三五”期间,全省计划公开招聘5000名高校毕业生到辽宁省县以下农村中小学任教,科学制定工作目标,具体招聘人数根据当年实际需求确定。提高村小学、教学点特岗教师的招聘比例,加大体音美等学科“特岗计划”教师的招聘力度。进一步解决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结构不合理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义务教育工作。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县(含县级市)的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
三、招聘对象和条件
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四、招聘计划
各市应严格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人员编制限额内,按照岗位空缺情况进行招聘。特岗计划设岗县(市)须为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并且应首先在本县域内进行调剂,调剂后仍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进行公开招聘。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辖县(市)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人员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计划,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将招聘计划汇总表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对各市招聘计划汇总表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反馈各市,并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备案。各市按照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的招聘计划数开展招聘工作。
五、招聘方式
特岗计划教师招聘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
六、政策待遇
1.特岗教师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以下简称“服务期”)。在服务期内,可在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间流动;服务期满后,方可交流到市级及以上事业单位。
2.特岗教师取消见习期、提前定职定级。
3.特岗教师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按工作地中小学教师标准执行。
4.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两者不兼得。工作满两年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所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由政府代为偿还;工作满四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特岗教师,经公示无异议后,其学费由政府一次性返还。
5.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金由省财政全额进行专项拨付(不含大连市)。
七、职责分工
“特岗计划”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在人社部门的指导下,与财政、编制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开展工作。
省级部门负责“特岗计划”的统筹组织、监督检查、计划审批、考试督导、资金拨付等工作;各市负责制定招聘计划、组织实施招聘、办理备案(统一填写《辽宁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公开招聘备案表》)、签约上岗、经费保障、编制管理等工作。
八、工作要求
1.“特岗计划”教师招聘工作要按照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统一要求,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招聘工作的规范性。
2. 纳入“特岗计划”项目管理的毕业生在农村任教期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由所任教的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住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鼓励、吸引他们在农村长期任教;因政治思想、师德师风方面问题不宜继续任教的毕业生,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在原岗位继续工作的毕业生,经市教育局、市人社局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不再列入本项目管理。
3.严把审核关。对拟纳入“特岗计划”毕业生的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处理;发现弄虚作假的要取消其聘任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纳入“特岗计划”。
4.有关高校应积极配合招聘工作。各有关高校要做好“特岗计划”的宣传工作,动员、推荐符合报名条件的毕业生积极参与此计划;配合招聘工作,帮助提供纳入计划人员在校期间申领助学贷款及学费收据等证明材料;及时将纳入计划的师范生档案转递到有关市。
5.在“十三五”期间,如有经国务院批准调整行政区划(撤县设区)的县(市),在撤县设区之后,该县(市)不再纳入“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在撤县设区之前、已在该县(市)纳入“特岗计划”的教师,仍按“特岗计划”项目进行管理,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6.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各市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特岗计划”有关政策及招聘信息。动员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尤其是本市生源毕业生积极参与此项计划,鼓励他们投身基层、为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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