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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合同内容是否确定之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必须订立书面保证合同,鉴于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性质的合同,在订立时应具备以下全部内容:
1、被保证人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目前大多数银行的保证合同并不完全具备担保法规定的内容,担保人有理由认为担保合同内容不确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另外保证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这种不平等的形式将银行风险强行转移给担保人,只要银行没有尽到完全的提醒义务,担保人有理由要求认定条款无效,至少应做出有利于担保方的解释
二、合同是否有效之争
即使保证合同约定以持卡人不能履行之日起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要求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也是依据不足,特别是在持卡人恶意透支时。
保证合同的无偿性质决定了担保人出于善意和自愿与银行订立合同。担保人愿意承担的是持卡人并非出于恶意造成的责任。持卡人以恶意贷款透支为目的,诱骗毫不知情的担保人与银行订立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可能归于无效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就不存在保证义务,那么因持卡人恶意透支造成的风险损失仍然不应由担保人承担。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应该看到,从银行角度而言银行向担保人转移风险有合理性需求,但在实践过程中应注意考虑其合法性。信用卡担保人是出于自愿承担担保责任,银行过分转移风险,不仅与担保法有相违背之处,而且势必会造成无人敢作担保的尴尬。有些学者提出信用卡担保人承担额担保责任,但在实践中国内尚未有任何银行采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主要的经融机构之一。应该在信用卡所能涉及范围内建立长效的信用等级机制和有效的风险评估机制,从而将银行风险降到最低。从担保人角度而言,担保作为一种单务合同,签署时应当谨慎,除应全面了解被担保人信用状况外,还应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详尽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减少纠纷的产生。
2017年担保法司法解释:信用卡担保人担保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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