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答案】B
【解析】刑事中的拘传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不得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所以,A项理解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传唤程序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这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不同的,考生应当予以重视。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据此条可以确定C选项错误,正确的应当是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D项错误,因为据传、传唤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不得超过24小时。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据传的适用对象、据传的适用条件、据传的时间和被据传人享有的权利。其中A选项在司法考试中多次考过,B项和民诉据传的区别点,CD两个选项为本次刑诉修改增修点,特别要注意对CD两项的准确记忆。
3.【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据此确定,只有A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这修改了原来的规定,考生要注意。
原《刑事诉讼法》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01条笼统的说“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除外,对此,主流观点是主要命题老师宋英辉老师和陈卫东老师以及刑诉修改的最主要负责人陈光中老先生的观点。
宋老师(宋英辉老师主编)的倾向认为调解制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所以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调解;陈卫东老师(陈卫东老师主编)倾向认为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并认为这是一大进步;陈光中老先生(陈光中主编,宋英辉和顾永忠副主编)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我本人也是倾向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不过最终的定论还要看公检法新的司法解释。
鉴于此,本题没有往深往细了出。在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来前,对这些命题人之间理解就不一致的规定,是不会往细了考的,否则,只能出来被提大量异议、被广大考生讨伐的题目,这是命题人本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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