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移民# 导语】附录FM用于儿童的申请,其中父母(或在某些情况下,如我们在下面讨论的一方父母)根据移民附录FM本身已经进入英国或已经进入英国,并且根据移民附录FM生活在英国。详细的英国移民规则中的儿童签证内容就让®文档大全网来告诉大家,欢迎阅读!
根据“移民规则”第8部分,还有一些儿童路线,与附录FM不同。人们经常谈论起草和安排英国移民法规的不必要的复杂方式。这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不幸的是,在规则中完全不同的地方发现了类似的儿童规则。
以下规则适用于父母未根据附录FM进入或已经在英国的儿童或代表他们提出的申请,以及父母还有其他形式的居留的申请:
规则297:儿童申请加入在英国居住,定居或入境定居的父母的途径
规则301:儿童加入父母或有合法居留的父母进入或留在英国以解决问题的规则
细则303A:作为未婚夫(e)或拟议民事伴侣的子女进入联合王国的有限居留要求
规则304-309:这些规则适用于在英国出生并且不是英国公民的儿童
规则309A-316A:对于已经被允许留在英国或将被未来父母收养的人已经领养的儿童
此外,对于那些已经离开作为基于积分的系统移民的父母加入或陪同的孩子,有一些具体的规则(参见规则319F-319H)。
附录FM中的儿童路线从第8部分引用来了很多,我们在下面考虑的路线的许多要求已经在多年来的判例法中得到了有益的探索。
如何申请
如果孩子与其父母同时提出申请,则所有申请步骤将与父母同时进行。在实践中,很可能是这些规则下的大多数申请以这种方式进行。
申请表填写,在线申请表,并支付所需费用。除此费用外,此路线的申请人还必须支付移民健康附加费以使用NHS。这种签证有效期为两年半。
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后,将邀请申请人在当地签证申请中心预约“注册生物识别”。这实际上意味着提供指纹并拍摄照片。如果孩子申请加入父母,他们很可能需要由负责任的成年人陪同参加此次预约。
申请人还需要打印他们的在线表格,签名并将其带到签证申请中心以及与其案件相关的所有证明文件。从那里他们将被送到内政部。大多数中心现在都在运行一个扫描系统,扫描所有文件并将其发送到谢菲尔德的内政部决策者,尽管有些中心还没有这样做,并要求申请人通过快递发送文件。
应提交的证明文件将取决于您的具体案件的事实。
如果您无法在申请表中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则可以帮助提交解释信。解释信可以解释您如何满足规则的要求,并提供您所提交证据的导览。如果您的申请很复杂,或者您提交了大量支持证据,那么绝对值得推荐。
本说明的其余部分着眼于在这些类型的申请中最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并就申请人在某些情况下掌握哪些证据可能有用提出建议。
资格要求
这些要求载于E-ECC部分:儿童入境许可资格。它们可以在移民规则的附录FM中找到,位于标题为“作为伴侣或父母有合法居留的人的孩子的家庭生活”的下拉菜单中。一般要求如下:
EC-C.1.1。作为儿童入境许可所要满足的要求是:
(a)申请人必须在英国境外;
(b)申请人必须已作出有效的入境许可申请;
(c)申请人不得因S-EC部分的任何理由拒绝拒绝:适合入境许可;和
(d)申请人必须符合E-ECC部分的所有要求:儿童入境许可的资格。
虽然在儿童申请中不太可能以“适合性”为理由拒绝(犯罪记录,不良品格等),但在这篇文章中有详细的拒绝理由。然后列出更具体的资格标准:
E-ECC.1.1。满足儿童入境许可的资格要求E-ECC.1.2段落的所有要求。到2.4。必须得到满足。
关系要求
E-ECC.1.2。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之日未年满18岁。
E-ECC.1.3。申请人不得结婚或有民事伴侣关系。
E-ECC.1.4。申请人不得组建独立的家庭单位。
E-ECC.1.5。申请人不得过独立生活。
E-ECC.1.6。其中一名申请人的父母必须在英国享有合法居留,可以根据本附录(在本节中称为“申请人”,在本附录中作为父母进入或保留,或被批准或已获准进入许可)父母“),和
(a)根据附录FM,申请人的父母;要么
(b)申请人的父母已经并将继续全权负责子女的抚养;要么
(c)有严重和令人信服的家庭或其他考虑因素,并对儿童的照顾做出了适当的安排。
儿童申请的成功也取决于其父母是否满足E-ECC.2.1.-E-ECC.2.4中规定的财务要求。基本上,如果父母不符合最低收入要求,和/或不能证明他们在抵达时有足够的住宿,孩子也不会。
关系要求
E-ECC.1.6节。要求孩子的一方父母要么从国外申请附录FM签证,要么已经在英国申请。除此之外,要么
孩子的父母的伴侣也必须是正在申请的孩子的父母
孩子的父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对孩子的成长;要么
必须有严肃和令人信服的家庭或其他考虑因素。
如果孩子的另一方父母或其他有父母责任的人在国外,那么根据附录FM,孩子成功来英国要困难得多。根据这些规则,儿童不符合资格,除非他们能够表现出严肃而有说服力的家庭或其他考虑因素来英国是的安排。
“全权负责”
如果只有一方父母参与子女的成长,则有必要表明他或她有“全部责任”。正如TD案(第297(i)(e)段所述:“责任”)所述,也门[2006]UKAIT49
“的责任”是根据所有证据决定的事实问题。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参与孩子的抚养,因为他(或她)已经放弃或放弃了责任,那么剩下的父母和在国外对孩子进行日常照顾的其他人之间可能会出现这个问题。测试是父母是否继续控制和指导孩子的成长,包括在孩子的一生中做出所有重要的决定。然而,如果父母双方都参与了孩子的成长过程,那么他们中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将是例外。
关于申请签证作为英国儿童的父母的话题中,应提供的证据。这包括决策者在考虑父母是否有“责任”时应考虑的因素清单,应提供的关键证据,以及它在实践中如何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