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中医类别全科住院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副标题:中医类别全科住院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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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类别全科住院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认定标准(试行)

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临床培养基地标准

一、培养基地总体要求
(一)基本条件
1.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的三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或三级中医医院联合二级中医医院。
2.中医医院科室设置基本齐全,包括中医综合病房或门诊、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科室,与开展社区常见病诊疗相适应。
3.科室规模
(1)各轮转科室所收治的病种以及临床操作技能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的要求。
(2)科室需配备医疗设备
所配备的医疗设备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3)医疗工作量
在带教老师指导下,保证每名学员在中医综合病房或门诊工作期间能够管理5张以上病床,或能够日接诊20名以上患者。
(二)师资条件
1.带教医师与学员比例不低于1:2。
2.带教医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满3年以上)及以上中医专业技术职称。
3.有临床带教经验,掌握和熟悉培训细则要求。
4.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教学条件
1.有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设备和能容纳60人以上的教室。
2.有培训临床技能的示教室。
3.图书馆藏书的专业种类比较齐全,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有互联网等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和设施。
(四)组织与管理要求
1.组织结构。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纳入中医住院医师培训体系,由院级领导分管培训工作。有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管理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包括医院、科室两级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培训管理机构和人员)。
2.管理队伍。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中医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3.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培养基地管理、考试考核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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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训科室要求
第二章 基层培养基地标准

基层培养基地由2所以上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成。其基本条件为:
1. 基层医疗机构是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基层医疗机构应设有中医科、中药房等,能够提供针灸、推拿、中医康复等中医药特色服务。被确定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优先成为中医类别全科医生实践基地。
2.有固定的服务区域及服务人群;每个带教医师管辖的服务对象不少于100人。
3.能够根据辖区人群基本医疗保健需求,运用中医中药理论和适宜技术,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提供急诊服务和危重病的院外急救;提供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和计划免疫;提供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保健;提供社区康复服务;开展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咨询、健康管理、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具有中医药特色。能够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中要求的中医全科医疗、中医健康管理、中医技术、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社区终末疾病临终关怀等服务。
4.在辖区居民健康调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主要慢性病的筛查和规范管理,有社区卫生诊断及近、远期社区干预计划。
5.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与上报。
6.具有社区健康促进网络,能利用社区资源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7.与上级医院建立健全定点协作关系或双向转诊关系。
8.医护人员有良好的医患关系,有较高的病人和服务人群满意度,满意度达到80%以上。
9.有教室(会议室)、图书室、黑板、投影仪、计算机等;图书室至少有3种以上全科/家庭医学杂志,20种以上常用参考书或工具书。
10.带教医生每日门诊量不低于20人。
11.所配备的医疗设备应能够满足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的各项要求。
12.基层培养基地应当有5名以上经过中医全科医学培训的带教医师。带教医师应具有中医主治医师或全科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有2年以上基层中医临床工作经历;工作态度认真严谨;具有良好的人际交流能力和教学能力;具有带教意愿和能力。
13.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有规范的管理制度,与临床培养基地分工明确、协作紧密。

第三章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标准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本条件为:
1.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指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辖区的市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
2.能够提供公共卫生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传染病、免疫规划、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卫生监测、实验室检验、艾滋病、环境与地方病、慢性病、消毒与病媒控制、职业病等业务内容。
3.具有实验检测能力,有完善的血清学实验室、传染病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实验室、结核菌实验室、HIV初筛诊断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理化和职业卫生实验室。
4.具有5名以上带教医师,带教医师应具有公共卫生相应医师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5.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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