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泉州市中考_2021年福建泉州市鲤城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副标题:2021年福建泉州市鲤城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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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幼升小不仅仅是对孩子的考察,更是对家长的一次修行。所以对于幼升小相关的政策,我们家长一定不能糊涂。为了让家长及时获悉各地招生政策,今天©文档大全网为大家分享了2021年福建泉州市鲤城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请大家及时关注。如有幼升小方面的疑问,敬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发布的资讯。

  各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1年秋季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泉教初〔2021〕2号)以及省教育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21年秋季鲤城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招生原则


  1.实行属地管理,组织鲤城辖区内区属公民办小学开展招生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

  2.坚持“免试入学”,实行划片招生,组织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就学。

  3.坚持“规范招生”,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招生入学监督管理。

招生年龄和对象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及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

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


  (一)老城区各公办小学招生计划数

  (二)新区各公办小学招生计划数

  (三)鲤城区各公办小学招生服务范围(见附件)

  (四)民办小学招生计划数和范围

  鲤城区地面现有4所民办小学,原则上在我区范围内招生,属于泉州市教育局审批或寄宿制学校的,经学校申请,泉州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内招生。具体招生计划数和范围如下:

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鲤城区户籍适龄儿童

  鲤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实行各公办小学划片招生。具体招生对象如下:

  1.优先招收本校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家庭的适龄儿童。具体条件:①适龄儿童与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一致(均在学校招生服务区域内)并实际共同居住,户籍与房产一致(产权性质、用途为住宅),房产与实际居住一致;②适龄儿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域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③自2021年秋季起,区属小学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三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如果招生服务区域内满足以上条件的适龄儿童及按政策应照顾对象的数量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则以落户到学校招生服务区时间先后的办法录取,没有被该校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至附近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入学。

  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公办小学认定招生服务区域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对象时,对2021年3月1日以后(包括3月1日)新购房落户的,要求:①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实际共同居住的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包括50%,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没注明共有产权人产权比例的,视为平均分配);②学位紧缺的区属公办小学:鲤城区实验小学、泉州市第二中心小学、泉州市通政中心小学、泉州市西隅中心小学、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学(总校区)等5所小学招生服务区域的同一套住房每六年只能有一位适龄儿童在该校入学(同一户主、子女多于一个的家庭除外)。

  2.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经查证确系在服务区域内随父母租房居住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出生入户)和至少连续5年以上的租房合同以及水电缴费等证明〕;因政府项目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但其户籍在服务区域内的适龄儿童(须提供户籍,原住房产权证明及政府拆迁证明等)。

  3.鲤城区户籍但不符合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适龄儿童。户籍在鲤城区小学招生服务区域内但不符合以上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如:集体户、投靠亲属落户、租住户、非住宅产权户等),原则上由鲤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入学。家长按时向招生服务区域公办小学报名登记。公办小学在招收招生服务区域内户籍、住房产权、实际居住“三一致”以及按政策照顾对象的适龄儿童后,有剩余学位的,由学校确定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录取办法接收部分本类适龄儿童入学。

  (二)非鲤城户籍的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随迁适龄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我区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随迁人员在鲤城辖区内务工且具有本区“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小学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两证”指:提供父母一方在鲤城区内实际居住1年6个月及以上的居住证(居住证签发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务工证〔在鲤城区与企业签订的工作1年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鲤城区务工、经商〕(签发时间截止为2020年3月1日前)。

  随迁适龄子女原则上以暂住地(居住地)就近向鲤城区内有接收随迁子女的小学申请登记入学。其中,居住在老城区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到立成小学、东门实验小学、新村小学、新隅小学、昇文小学、鲤城实小笋浯校区报名登记,居住在新区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到其居住的相应片区学校(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学总校区除外)报名登记。

  若符合招生规定的随迁适龄子女申请登记人数超出学校的实际容量,由学校组织采取公开电脑派位或抽签的办法,参加随机抽号而落选者,由鲤城区教育局协调安排到其他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就读,若不服从安排者视为自动放弃在我区就读机会。

  2.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和台商投资区的人员(以下称“五区人员”),在鲤城区务工并暂住,居住地与常住人口登记地不一致、不能申领到居住证的,申请其适龄子女到鲤城区公办小学入学,需提供:①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申请入学的学校所在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社保证明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的证明等材料。

  自2022年秋季招生起,“五区人员”适龄子女申请到公办小学入学时,需提供:①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的正式发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前);②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区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

  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核实,应回户籍所在地就读。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鲤城区入学,分3类情况安排:①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②其父亲(母亲)为鲤城区户籍的,如果其父亲(母亲)在鲤城区有房产(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应超过50%)并实际共同居住,由鲤城区教育局安排入学;如其父亲(母亲)在鲤城区没有房产(或持有该住房产权比例不超过50%),由鲤城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③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鲤城区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参照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接收入学。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鲤城区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鲤城区生活而要求在鲤城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精神,由监护人按要求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子女(中国籍)申请在鲤城区就读小学的,依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侨文发〔2009〕5号),向国内监护人户籍地所在招生服务区的小学提出申请,视同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外籍学生申请在鲤城区就读小学的,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2017年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严格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定,由鲤城区教育局负责组织鲤城地面的民办小学开展招生工作,确保自2021年秋季我区4所民办小学都按以下基本流程落实。

  (一)核定招生范围和计划。我局负责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民办小学原则上在鲤城区范围内招生,属于市级审批或寄宿制学校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若市级审批或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小学,其寄宿条件要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发〔2007〕113号)文件要求,由我局实地核查住宿条件,并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区域内学位供求等情况,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范围后,于3月15日前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二)报名对象及要求。1.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2.户籍关系在鲤城区及暂住(居住)在本区的适龄儿童。3.经泉州市教育局审批同意跨区报名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需提交户籍、房产或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三)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根据泉州市教育局文件要求,鲤城区教育局建立“鲤城区民办小学招生信息管理平台”,全区民办小学各批次招生都统一在“鲤城区民办小学招生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登陆“鲤城区民办小学招生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报名材料。学生只能报1所民办小学,同时应向所属服务区的公办小学报名。具体报名和录取办法详见《2021年泉州市鲤城区民办小学招生工作服务指南》(见附件)。

  (四)资格审核。7月8日-7月15日区教育局审核报名资格并公示各民办小学优待照顾对象。

  (五)电脑派位和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电脑派位录取。第一批次:单列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由我局审核,照顾人数直接从学校招生计划数中扣除,其余报名对象均须按规定参加电脑派位录取。第二批次:优先录取鲤城区常住适龄儿童(指鲤城区户籍适龄儿童,鲤城区随迁适龄子女,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第三批次:若有剩余学位,录取鲤城区外(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跨区招生范围内)常住适龄儿童。电脑派位工作由鲤城区教育局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统一组织实施。电脑派位录取将邀请公证机构、民办小学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电脑派位结束后,录取结果通过“鲤城区民办小学招生信息管理平台”公布,学生家长通过注册帐号自行登录查看,同时我局将向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六)现场注册。已确定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进行现场注册。已办理注册手续,即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不能再到公办学校入学。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各民办小学在学生家长注册时,应与每一位学生家长签订《泉州市鲤城区规范民办小学招生收费双向书》(见附件)。7月23日前民办小学将学校新生注册花名册送交鲤城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备案。

  (七)补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小学,可向我局申请补录并递交补录方案,经我局批准后按规定补录,但不得录取已被其他民办小学电脑派位录取的学生。

  (八)未被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经电脑派位未取得录取资格的,或有录取资格但未按时办理注册的),由生源地教育局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公办小学就读(与没有报名参加民办学校招生的同等对待)。

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入学办法


  鲤城区教育局和各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要求,确定优待照顾对象,优化细化入学程序,认真做好政策性优待照顾对象入学的统筹工作。

  1.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照顾,按照《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73141部队干部子女直接入读鲤城区东门实验小学。

  2.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对象入学照顾,按照《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教育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8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及《中共鲤城区委办公室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发〔2019〕20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3.民办小学除上述优待照顾对象外,还包括该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须提供与学校签订的用人劳动合同以及在当地缴纳社保等证明材料)。

招生程序和时间


  鲤城区民办小学招生日程安排表(见附件),因疫情防控等情况需要作出调整的,将提前告示。

招生工作要求


  (一)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落实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各校要进一步做好消除义务教育阶段大班额工作,全面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控制51-55人班额,确保小学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各小学招生前应与社区、公安、房管等部门协调配合验证服务区域内适龄儿童的户籍、房产等证明的真实性,要做好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一个不少”。要重点关注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确保我区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区教育局将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教育评估认定后,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应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歧视或拒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普通小学融合教育试点校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学校服务区外的残疾适龄儿童。

  (三)加强公民办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我局履行民办小学招生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民办小学招生行为。严肃公民办小学同步招生纪律,规范招生宣传行为,所有小学不得提前组织招生,包括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得预收费,不得采用笔试或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立招生工作预警机制。加强对本辖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如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学校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各校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前做好招生舆情应对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五)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1.我区将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确保“阳光招生”“规范招生”,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依规惩处,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2.各小学必须根据区教育局招生工作意见,认真制定本校的招生实施办法和招生工作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各小学于4月15日前报送区教育局备案。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认真贯彻《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严格执行省、市、区有关收费的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

  3.个别学校条件允许且确实需要扩班招生的,须报送鲤城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扩班招收。

  (六)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和招生服务工作

  1.各小学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关切,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

  2.各小学应积极简化招生手续,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要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学校招生工作服务指南,方便入学办理,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各小学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区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招生未尽事宜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性文件执行。

招生材料相关附件


  附件:2021年福建泉州鲤城区秋季小学招生入学所需材料

2021年福建泉州市鲤城区秋季小学招生工作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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