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大学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安徽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安徽大学(国标代码:10357)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安徽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安徽大学;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
第八条 办学地址:合肥市九龙路111号、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合肥市瑶海区泗州路40号、合肥市新站区前岭路与淮海大道交口东北(安徽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校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安徽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各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本专科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条 安徽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计划与录取
第十一条 安徽大学在国家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毕业生就业、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编制预留计划50人,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以及解决由于平行志愿产生的生源地上线同分段考生录取问题。在使用预留计划时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三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 安徽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五条 本专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结合人才培养要求,有关专业限定录取条件如下:
本科:英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专科:高考外语语种须为“英语”。
第十七条 非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 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含政策加分),遵循志愿”(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均低于其他考生)的方式进行专业志愿录取。专业录取时采用各省高考排序成绩,未实行排序成绩的省份,按照投档成绩进行专业录取,如果投档成绩相同,文科依次按高考实考总分、语文、数学、外语科目比较排序,理科按高考实考总分、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比较排序。
2. 内蒙古自治区进档考生分专业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