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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
一、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
法制,通常作法律制度的简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则是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 意志的法律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执行和遵守的实际状况的总和。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
法治,概而言之是一种治国的方略或原则,但有关它的含义一直都存在不同的解释。古代西方也有人讨论过法治的含义,最有代表性的是亚里士多德的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近现代的法治主张源于西方,它是资产阶级针对封建的君主****提出来的,开始是为了限制王权,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则是为了限制政府权力的滥用。因此,资产阶级的法治有其特殊的含义。
尽管西方学者对法治的解释各有不同,但其共同的地方都在于:把法治核心定位于解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即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和保护公民权力。
在我国,法学界对法治有很多阐释,现在最广为接受的是******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的解释:“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含义应注意以下要点:
1.法治是我们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2.我国的法治之法,是民主之法。
3.社会主义法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
4.社会主义法治是严格依法办事的秩序。
三、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和要求
(一)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含义,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在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在各种管理机构和管理手段与法律的关系方面,社会主义法律具有至上性,即法律具有的权 威和效力。
2.在社会所有成员与法律的关系方面,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在国家机构管理权力与社会成员的关系方面,对于国家机构管理权力的运用,实行法律没有授权即为禁止;对于社会成员则实行法律不禁止即为许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溯及既往追加负担的法律不得通过。
4.在司法权与其他权力方面,实行司法具有独立性。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可以概为以下几个方面:
1.民主和科学的立法。
2.严格的依法行政。
3.法律职业的专门化。
4.普遍的守法。
此外,法治还要求司法具有独立性,司法具有独立性,是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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