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真题及答案_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讲义《经济法基础》:仲裁

副标题: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讲义《经济法基础》:仲裁

时间:2024-09-26 04:14:01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会计职称考试# 导语】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即将开始,®文档大全网小编为了让考生更好掌握知识点特发布“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讲义:仲裁”,通过本文学习需要掌握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考生提前预习,全面掌握。

   讲义: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从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

  (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一裁终局原则。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仲裁机构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讲义《经济法基础》:仲裁.doc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Ahqu.html

微信扫码分享

下载全文
搜索大全
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