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公告]2021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录国家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副标题:2021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录国家公务员云南考区笔试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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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将于2020年11月28、29日举行。为了方便考生,更好服务考生,促进考试公平,维护考试公正,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考生提示

  (一)请考生于2020年11月23日00:00—11月29日12:00至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仔细阅读准考证记载的内容。准考证是考生参加笔试、面试等程序的必须凭证,务必妥善保管。

  (二)本次考试,我省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楚雄州、红河州五个城市设置考点,请考生务必认清考点名称、提早熟悉考点地址和交通路线。各考点车位有限,为避免交通拥堵,请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三)按要求做好疫情防控。考试当天,提前1小时到达考点,主动出示健康绿码、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准时进入本人准考证对应考场,安全参考、有序参考(云南健康码为黄码的,须提供考试前7天内有效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云南健康码为红码的,考生须提供有效的解除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7天内有效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检测报告原件)。

  (四)考试期间不得上卫生间,请考生按照考务要求安排好时间,做好提前准备。考试期间如坚持要上卫生间的考生,上完后则不能再进入考场参加考试,须到考生休息室封闭至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考点。

  (五)考生须带齐准考证和与本人报名时一致的身份证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前30分钟起,考生须服从安排、接受安检有序入场,入场后按准考证规定的座位入座,坐错座位根据相关规定按违纪处理。考试开始30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六)考生进入考场时,除规定可携带的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装入自备手提袋内(手机须关机并取消闹铃设置),统一放置在指定位置。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包括带有通讯和存储功能的手表)、与考试相关的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考生在座次表上签到时,须填写本人手机号码。

  (七)考生有责任和义务在监考人员拆封试卷前查验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八)试卷和答题卡发放后,考生应立即检查本人卷卡是否有装订印刷错误或污损,如有问题立即举手向监考人员报告,否则后果自负。《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答题卡印制在试卷封底内页,开始答题前,考生请沿裁切线自行小心撕下。考生必须在配套答题卡上作答,卷卡不一将影响考试成绩。

  (九)《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科目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考生应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为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性,考试期间,监考人员将对考生携带的文具进行检查,请考生予以配合。

  (十)考生不能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能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考生不得阻碍拖延监考人员收取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理。每场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在本人座位上等待配合监考人员完成卷卡回收工作,待监考人员清点收齐卷卡后,经允许,方可离开考场。

  (十一)严禁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严禁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理。

  (十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抄录、复制、传播试题内容,否则按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考试结束后,将进行雷同卷甄别。被认定为雷同的答卷,抄袭者和被抄袭者均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同等处理。考生有义务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十四)考试违纪违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部分法律法规提示

  (一)《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两高”发布司法解释,考试作弊属于犯罪严惩考试作弊犯罪,维护公正考试秩序,考试作弊纳入失信名单,全国实施联合惩戒,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请考生不要触碰考试违纪违规这条高压线,千万不要一次作弊,悔恨终生。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各位报考者请仔细阅读以上事项,预祝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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