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春季)考试|2018年上海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

副标题:2018年上海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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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


  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市教育考试院:


  为进一步深化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我委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附件


  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精神,2018年本市继续实施春季考试招生试点。


  一、试点院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2018年度共有23所试点院校参加春季考试招生,名单见附件1。招生专业须是学校的特色专业或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并须经市教委审核批准。招生计划将根据学校申报,由市教委统筹下达。


  二、报名事宜


  报名条件、报名时间等要求按照已公布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和《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考院高招〔2017〕42号)规定执行。


  三、考试办法


  (一)考试内容


  2018年春季考试由统一文化考试和院校自主测试两部分组成。


  (二)统一文化考试


  1. 统一文化考试科目及计分办法


  统一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语文数学每科目总分150分。外语科目考试分为笔试(含听力)和听说测试,笔试(含听力)分值为140分,听说测试分值为10分,总分150分;外语科目的考试语种分设英、俄、日、法、德、西6种,由报考学生任选1种。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为450分。


  根据本市高考改革相关规定,统一高考外语科目考试实行一年两考,考试时间分别为1月和6月。其中,1月的外语科目考试即为2018年春季考试外语科目考试。


  2. 统一文化考试时间安排


  2018年1月6日-8日举行全市统一文化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为:


  语文 1月6日 9:00-11:30


  数学 1月6日13:30-15:30


  外语笔试(含听力) 1月7日 9:00-11:00


  外语听说测试 1月8日 8:00起


  考试时长:语文150分钟,数学120分钟,外语笔试(含听力)120分钟、听说测试20分钟。统一文化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


  3. 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公布与查询


  2018年2月1日20:00,考生可登录“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查询统一文化考试成绩。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于当日公布志愿填报最低控制线。


  考生如对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于2018年2月2日9:00- 16:00在“上海招考热线”申请成绩复核,2月3日12:00起可再次登录该网站查看复核结果。


  (三)院校自主测试


  1. 院校自主测试内容及计分方式


  院校自主测试(一般为面试或技能测试)内容由试点院校根据学校及专业特点自行确定,测试科目为1门。院校自主测试主要考查考生学科特长基础,注重考查考生的素质和能力。院校自主测试总分为150分。


  2. 院校自主测试时间安排


  2018年3月10日-11日举行院校自主测试。


  3. 院校自主测试资格线公布方式


  2018年3月1日各试点院校公布本校自主测试资格线、测试时间和地点。考生须在试点院校网站自主选择测试时间和地点。


  4. 院校自主测试安排


  各试点院校应明确春季考试招生工作责任人,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院校自主测试。测试规则随招生章程报市教委备案。


  四、志愿填报


  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达到本市公布的志愿填报最低控制线的考生可于2018年2月27日-28日通过“上海招考热线”(www.shmeea.edu.cn)网站填报志愿。每名具有志愿填报资格的考生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可以是同一所学校的2个专业,也可以是不同学校的各1个专业。




  
五、录取


  (一)各试点院校应根据经备案的招生章程,按照统一文化考试成绩和院校自主测试成绩,并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其中,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按照各试点院校已公布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有关规定使用。


  (二)考生统一文化考试成绩总分必须达到本市公布的志愿填报最低控制线和院校公布的自主测试资格线,方可参加院校组织的院校自主测试。院校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自主测试资格线:公办院校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2倍,民办院校不超过公布计划数的3倍。


  (三)试点院校须公示预录取和候补录取考生名单,候补录取考生公示数的比例不超过各校公布计划数的50%,具体比例由各校自行确定。


  (四)通过公示的预录取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预录取的其中一所院校进行录取确认。录取确认需注意以下事项:


  1.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均合格的应届高三考生方可进行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确认。


  其中,符合报考资格的本市户籍外省市学籍应届高三考生,其7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须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统一认定。考生须在网上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向报名所在区考试招生机构提交学籍所在省的省级考试招生机构开具的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成绩单。


  2.上述7门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未全部合格的考生(含符合报考资格的本市户籍外省市学籍,且7门科目成绩未全部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为合格的考生),可在参加并通过2018年4月本市组织的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后,进行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确认。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由各区组织实施。


  3.经补考,7门科目仍未全部合格的考生取消春季考试招生预录取资格,满足统一高考报名条件者仍可参加2018年统一高考


  (五)通过春季考试招生录取确认的考生凭院校录取通知书和统一印制的提档通知单,于2018年8月下旬,前往相关区高招办或高中阶段学校等个人档案所在地提取或转递纸质档案,并按院校的规定递送。


  (六)春季考试招生预录取考生(含列入候补录取资格名单并最终被预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7〕56号)规定的其他考试。


  六、加分政策及分值


  凡符合春季考试招生报名条件的烈士子女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20分;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经审核可在原始分上加5分。上述加分分值不累加。


  七、收费标准


  试点院校的收费标准按《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20号)《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教委财〔2007〕38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5〕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松江大学园区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沪教委财〔2012〕118号)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被录取考生已缴纳2018年6月统一高考考试费用的,考生在报到注册后,由录取院校负责退费,具体办法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制定。


  八、招生章程


  (一)各试点院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8年春季考试招生章程。


  (二)春季考试招生章程包含以下内容:学校全称、就读校址、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学校招生管理机构、招生计划、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选拔对象、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自主测试办法、录取规则(含候补录取考生依次递补规则)、收费标准、资助政策、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网址及联系电话等。


  (三)各试点院校须于2017年12月19日前认真填写《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2、附件3)上报市教委。市教委将于2017年12月26日前完成各试点院校春季考试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四)各试点院校春季考试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春季考试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试点院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各试点院校于2018年1月6日前向市教委报送院校自主测试方案。


  九、管理与监督


  各试点院校在春季考试招生工作中,必须合理制定招生计划、精心组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考试招生工作制度,确保春季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


  各级监察部门对2018年春季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对报名、考试、招生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依照《刑法修正案(九)》《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办〔2013〕80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十、其他要求


  (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本文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二)2017届高中毕业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由毕业学校负责;2016届高中毕业生,以原毕业学校品德评语为主;2016年以前的高中毕业生,由考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主管部门,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作出组织鉴定。


  (三)考生体检工作由试点院校组织。


  附件:1.2018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学校一览表


  2.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3.2018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4.2018年本市春季考试招生工作日程


2018年上海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试点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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