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全国在粤招生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充分发挥高考的育人功能和积极导向作用,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促进科学选拔,维护招生工作的良好秩序,确保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安全、平稳、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高考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一)强化并落实考试安全保密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高考安全管理,加强从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的全过程管理,进一步完善高考安全保密措施,落实高考安全保密“一把手”工程,把试卷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实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制,明确考试安全责任主体,逐级签订考试安全责任书,明确每个岗位职责,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试卷保密室的监控、防盗、防潮、防火等硬件设施建设,确保所有试卷保密室安全保密设施全部达标。试卷保密室启用前,要认真检查和调试有关设施设备,确保保密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要加强试卷安全保密的制度建设,强化工作责任和措施,严格按照安全保密规定,落实岗位主体责任,确保不发生考题泄露、考卷丢失、被盗以及其它考试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确保试卷安全保密万无一失。要做好高考数据信息安全保密工作,对工作中需要阶段性保密和涉及考生个人的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和篡改,严禁违规发布或传递相关信息。教育、公安、保密部门要通力协作,齐抓共管,联防联控,坚决消除任何影响考试安全实施的隐患,确保高考安全顺利实施。
(二)加大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各地要落实考试安全和考风考纪责任制,坚持依法治考,依法治招,确保高考安全顺利。要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和省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能,认真落实《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教育、公安(武警)、工商、安全、信息、保密、宣传、监察、卫生、财政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为广大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教育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在高考前联合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净化考点周边环境”“打击*作弊”等专项行动,确保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取得实效。要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部门联络员制度、有关部门共同值班制度,及时发现、有效解决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和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建立健全打击各种违纪作弊行为的有效机制,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请人*、冒名顶替、内外勾结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防范和打击考前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信息、非法兜售作弊工具等涉考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群体舞弊事件。采用二代身份证、照片和指纹等生物特征,及时进行信息比对等措施严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加强对“高考移民”的综合治理,严肃查处利用随迁子女政策,通过非正常户口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的“高考移民”行为。
(三)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要求,大力推进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的建设,加强标准化考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考点各项硬件设施(备)的配置,确保标准化考点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行。要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立和完善考务综合业务系统、应急指挥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加强考试实时监控和管理,切实提高考试安全保障能力。
(四)严厉整肃考风考纪。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要健全诚信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完善诚信考试工作机制,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处理条款的宣传工作,在考生诚信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高考前,高校要对在校生开展“杜绝参与考试作弊”专项教育活动,严禁在校大学生参与*、违规作答、传递答案等考试舞弊行为。各中学要教育和引导考生信守,践行诚信考试,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力度,坚决查处各种违纪作弊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凡出现大面积考生试卷雷同或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考点,将取消考点资格,同时追究考点主考及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