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案例二]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答疑: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副标题:案例二]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答疑: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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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在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①分期发行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②承销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③包销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④由丙公司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知识点】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

  【问题】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万元、260万元和300万元。年均可分配利润就是(100+260+300):3=220万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000万元,年利率为5%,1年的利息是4000*5%=200万元,1.5倍就是300万元,明显不符合啊,为什么答案里面没有这个呢?

  【答疑】题目只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没有明确提到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以,当题目没有明确提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我们就不考虑1.5倍的问题,只要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即可。在本题中,年均可分配利润就是(100+260+300)÷3=220万元,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是4000×5%=200万元,故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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