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 theformal rule of law)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 the substantial rule of law)的要求。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因为越少的武断性和恣意性,法律决定就越具有可预测性。避免做法律决定的人的武断和恣意就是要求他们必须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要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法律决定的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这里所谓的实质价值或道德是有一定范围的或受到限制的,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家的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应该保障与促进的实质价值,例如我国宪法规定了****、自由和平等。任何法院或其他做法律决定的机关的法律决定都不应该是违背这些实质价值的法律决定。
法律人保障其法律决定的正当性不同于非法律人的地方在于: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如类比推理或客观目的解释,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与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原因在于,有的法律决定不是做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即实现了可预测性,然而该决定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所承认的实质价值或道德相背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有些法律决定是正当的,却是做法律决定的人武断地和恣意地作出的。
实质上,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但是,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的协调。
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法律决定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正当性。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的程度越高,人们有效地安排和计划自己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法律决定的正当性程度越高,人们安排和计划自己满意的生活的可能性越大。任何正常的人都希望能够安排和计划满意的生活。
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可预测性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正当性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在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的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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