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一)认定对象
申请幼儿园、小学或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贵溪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居民,驻贵部队的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德,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分类见《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学历:
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毕业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以上学历均为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学历(包括自学考试、业余大学、夜大、成人高校<含全日制>、网络学校<函授>等)和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港澳台学历和国外同等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属于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标注的学段和学科一致。
2.申请人应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对外汉语和小学全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3.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申请人应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及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五)暂不受理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今年上半年已经通过认定的人员,下半年不能申请认定。
(六)下列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法不予认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人员。
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人员。
二、认定流程
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登录入口”实名注册进行申报。
(一)网上申报
1.第一阶段网报时间:4月11日8:30至4月21日17:30;
第二阶段网报时间:6月15日8:30至6月20日17:30。
2.认定机构请选择贵溪市行政审批局。
3.确认点鹰潭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请选择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其他人员请选择贵溪市行政审批局。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第一阶段现场确认时间:4月23日9:00至4月26日17:00;
第二阶段现场确认时间:6月26日9:00至6月28日17:00。
2.现场确认地点
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确认地点:学校办公楼317室,联系人:朱老师18970187368;
贵溪市行政审批局确认地点:贵溪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联系人:占老师19307033686(座机0701-3330566)。
3.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居住证);鹰潭市普通高校全日制专科应届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及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驻鹰部队军官提供部队介绍信或有效期内军官证。以上证件均需原件,查验后归还。
(2)申请人学历信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的,无需提供学历证明。未通过核验的,申请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或登录学信网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港澳台学历、国外学历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或《国外学历认证书》。
(3)申请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信息通过“中国教师资格网”核验的,无需提供普通话证书。未通过核验的,申请人需提供普通话证书原件或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打印。
(4)申请人近期彩色白底一寸正面免冠证件照片2张(与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底版,供教师资格证书和体检表使用,照片背面须注明姓名和申请学科)。
(5)《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此表在现场确认时领取,并现场如实填写好个人基本信息,贴好照片。
(三)体检
体检在市内指定医院,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标准进行,费用自理,具体体检时间、体检医院待现场确认时告知。
体检当天早上空腹(禁食、禁水)。体检前一天要保持足够的睡眠,忌酒和对体检结果产生影响的药物。
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须向主检医生提交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生理期女性可在完成其他检查项目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成尿检。
(四)教师资格证书发放
经现场确认、体检等环节,为认定合格人员发放《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领取时间:暂定7月中旬,领取地点:贵溪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行政审批大厅综合窗口。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网上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和《个人书》,严格遵守诚信,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2.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在我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申请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所需材料请提前致电贵溪市行政审批局协助办理。
4.我市2023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另行公告。
5.其他未尽事宜请查看《2023年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和《2023年贵溪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文件。
贵溪市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0701-3330566
原文标题:贵溪市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guixi.gov.cn/art/2023/4/10/art_6229_1288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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