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公告: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法律部分之血亲解析

副标题: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法律部分之血亲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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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在子女与父母亲之间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
1、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1)概念
婚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与父母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须具备下列条件:包括人工受精,
A、该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B、该子女的血缘必须来自合法配偶身份的男女双方;
C、该子女的出生时间在法定时间内。
(3)婚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内容-----《婚姻法》第21、23条
A、父母的权利义务。
a、在人身方面主要包括:
(a)抚养的权利与义务,即父母哺育、照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保障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使有两种方式:
(a)直接与子女一起生活;
(b)间接地提供抚养费,部分履行照顾子女生活的义务(如提供抚养费享有探望权)。
(b)管理教育的权利义务。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父母有预防、制止子女的各种不良行为的义务,以促进子女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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