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烟人社字〔2023〕64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1.2023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时间安排为:8—10月组织申报、评议推荐和呈报;12月上旬前完成评审、备案工作。
2.由烟台及我市负责评审的系列(专业),评审材料报送和业务测试时间,按照《2023年各系列评审材料报送及业务测试时间表》(附件1)执行。
3.由省各高评委负责评审和我市委托省代评系列的评审材料报送时间,按照2023年省各评审委员会通知执行,具体请查阅烟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专题专栏”—“职称评审”栏目及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网站信息。
4.正规全日制院校硕士毕业生中级职称确认,仍按2017年《关于进一步规范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集中申报、专家认定、统一公布的办法,申报时间与各系列(专业)评审材料报送时间一致。
二、申报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中央、省驻烟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初、中级职称的,须经有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
4.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5.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人才、复合型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一线疫情防控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2)。
(二)申报渠道
1.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由所在地的镇街区政府或人事代理机构推荐上报。自由职业者、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者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3.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畅通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享有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三)申报条件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职称评审系列、层级需达到的基本学历、资历条件要求,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相关政策文件和标准条件可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查询。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以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职称。
3.申报烟台及我市负责评审的系列(专业)职称,有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均可申报,证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的各类证书可自愿提交;申报省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的,执行省相关高评委要求。
4.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2023年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完成2019—2023年5个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任务,企业单位申报人员需完成2019—2023年5个年度公需科目和2020—2023年4个年度专业科目的学习任务。申报省评系列(专业)高级职称的,执行省相关高评委要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继续教育数据。
(四)有关政策及要求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按照在什么专业技术岗位申报什么系列职称的原则,各单位应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岗位。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在推荐申报时,要认真填写《烟台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情况报告表》,经单位审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2.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与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在现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方可推荐申报。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系列(专业)资格的,不得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其改系列前后的任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依据。
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公管理单位)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4.非公经济组织中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结合自身学历、业绩等情况,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对确有真才实学,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且达到高级职称破格申报条件的,也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5.认真落实“两公示”制度,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公示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32号)有关要求执行。
6.深化落实基层职称评审制度。严格执行《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和《关于改革完善基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的通知》(烟人社发〔2019〕33号)规定,加快落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制度和乡镇事业单位直评直聘职称政策。鼓励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对选派到基层开展技术指导、项目帮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基层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和“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晋升高级职称须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连续服务1年”的政策规定。
7.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或在连续两个年度内累计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疫情防控一线医护人员按有关政策执行。
8.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层级职称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无需另发或补发职称证书。具体对应关系按照《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执行。
9.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
10.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烟台市认定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11.援藏、援疆、援青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12.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职称评审,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13.扶贫协作重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按照《关于扶贫协作重庆专业技术人员生活补助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52号)规定执行。
14.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
15.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重要参考。
16.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以及烟台市试点组织的药品技术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对国家或我省统一实行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继续开展高级会计师职称社会化评审,遵循“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仅作为会计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不与岗位和待遇挂钩。
三、申报推荐及材料审核要求
职称申报推荐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烟人社办发〔2019〕28号)要求,严格落实职称申报推荐“六公开”和“双公示”制度,强化公开、严格程序、卡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要求
全面采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职称申报信息填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有关系统填报、佐证材料上传等具体事宜,详见2023年度《职称评审报名手册》。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平台。申报人应按各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通知中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使用平台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材料审核
1.用人单位审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按规定成立推荐委员会,提出推荐人员名单;要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申报人员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成果奖励等佐证材料及工作经历、业务总结、工作量等进行全面审查,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形成、成果评价、成果发表等进行重点审查,将科研诚信审查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程序,严禁弄虚作假。严格落实申报推荐公开公示制度,要对拟推荐人员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填写《烟台市职称推荐单位公示情况报告表》,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全面审核申报人员身份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系统填报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规定、上传佐证材料是否清晰、完整、规范等。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申报推荐和材料审查的责任主体,要明确专人负责材料审核把关。凡未经逐级审核同意并填写审核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3.呈报部门呈报。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的手续完备和内容齐全负责,并按规定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
4.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对经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公示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他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5.省直部门(单位)组织评审和烟台市授权市直部门组织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通知、材料收审及报送领取、问题处理等事宜,统一调整为由烟台市市直和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人社部门负责复核把关。具体按照《关于调整省评系列职称材料报送流程的通知》(烟人社字〔2020〕96号)办理。
四、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及发文发证
1.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评审工作方案、遴选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2.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结束后,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均应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官方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要公布受理渠道,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评审结果备案公布。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起算。
4.职称证书发放。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五、评审工作纪律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精心组织,认真履职,全面加强推荐、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1.严肃评审纪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烟台市职称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职称推荐申报、评审相关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证职称评审公平公正。
2.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加强评审工作纪律教育,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烟台市授权职称评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烟人社规〔2021〕3号)要求,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监督,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3.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其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委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况责令整改。对于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失信“黑名单”。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事项
1.开展测试答辩。继续对申报卫生技术副高级、基层卫生技术高级职称人员,开展“人机对话”业务测试;继续对破格申报工程、农业副高级职称人员,开展破格答辩;继续对申报安全工程副高级、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含基层)、中等学校教师正高级职称人员,开展面试答辩;继续对申报基层工程、基层农业高级、职业农民高级职称人员,开展面试答辩;对举荐制高级工程师、贯通高技能人才,开展面试答辩。测试及答辩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2.开展专项行动。持续面向民营企业、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采取线下线上结合的宣传方式,及时精准推送政策,增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新型职业农民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3.实行网上缴费。职称评审费继续采取网上缴费的方式,申报材料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由申报人员本人根据缴费短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缴费,逾期不缴的视为放弃申报。收费标准按照《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有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2023年各系列评审材料报送及业务测试时间表.doc
附件2: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doc
龙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