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发布]2022年湖南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副标题:2022年湖南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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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升学# 导语】2022年湖南长沙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已公布,为了方便大家的查阅,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详细介绍一下本次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具体事宜,希望大家及时关注,如有相关疑问,请关注©文档大全网少儿升学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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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优化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健全招生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支撑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基本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15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要求,结合长沙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等系列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

  (三)坚持属地管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实行“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的规定,其招生入学工作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坚持公平公正。把公平公正作为招生入学工作的基本价值取向,着力完善并健全制度体系,严格规范管理。坚持公办民办平等对待、公平发展、互不享有招生特权。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招生入学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规范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


  (一)科学合理划分小学学区。小学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实行公示学区、划片招生、登记入学。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学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应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二)明确小学入学条件。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划片招生的原则制定小学入学实施细则,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依法注册入学,年龄截止日期原则上以当年8月31日为准,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学位情况适当延迟。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适当放宽。小学入学报名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的原则,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不动产权证(含房屋产权证)或已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根据需要配合学校提供适龄儿童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

  (三)明确入学生源排序。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和法定监护人住房情况,依据“房户一致”优先原则,在划定学区内按生源排序顺序接收学生,注册入学。个别学校由于生源增长导致容量不够,不能完全接纳本学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生源排序和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

  (四)规范初中招生入学方式。初中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原则,通过单校划片(含对口升学、配套入学)、多校划片等方式入学。多校划片的方式为“相对就近、免试入学、指标到校、微机派位”。长沙高新区按照单校划片的方式进行。中心城区其他区按照单校划片(含对口升学、配套入学)、多校划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长沙高新区单校划片实施方案和中心城区其他区微机派位指标分配方案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规范体艺后备人才培养。根据国家政策,取消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按照《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鼓励各地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人才体系,由小学、初中、高中组成对口升学单位,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解决体育人才升学断档问题”精神,基于体育、艺术人才的培养需要,全面推进“体教融合”,创新体艺后备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体育艺术人才培养目标由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和市文旅广电局联合布局、联合遴选,严格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准入和退出评价机制。

  (六)规范初中特色学校招生。义务教育阶段不再新批特色学校,原有体育学校、艺术学校以及外国语学校严控特色办学规模。特色招生主要考察学生的特色发展状况,严禁进行书面测试、文化择优,实行全程录像,加强监督管理。已批准设立的外国语学校,每个区仅限一校且只限在本行政区范围内进行特色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但不足招生计划数200%的,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200%的,由学校统一组织考察学生的特色发展状况,确定入围名单(入围人数控制在招生计划的200%)后,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

  (七)规范楼盘业主子女入学。以单校划片(含对口升学、配套入学)方式就读对应学校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或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到当年4月15日(含)截止;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间(或购房合同网签备案时间)在当年4月16日(含)之后的,学校当年不再受理入学报名,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持共有不动产权证(含房屋产权证)或已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合同的业主,共有人之间系祖孙、父子(女)、母子(女)关系才能享受该套房配套入学资格。二手房业主(含继承、赠与的业主)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自前业主以此房产为依据入学之日起满6年后方能再次以此房产为依据入学,未满6年的业主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3.规范民办学校和子弟学校义务教育招生入学


  (一)实行属地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招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管理”原则,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统一规定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优先满足本招生区域学生入学需求,计划未满可面向本市范围内实行征集志愿招生,不得跨市州招生。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区域内民办教育整体规模占比科学制定并逐级申报招生计划,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按政策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一贯制小学部直升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生源,可在学校招生计划中分设。

  (三)实行超员摇号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学校,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初中学校,在接收全部报名学生后,富余学位可面向本市范围内实行征集志愿招生,征集志愿报名数若大于富余学位数,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民办学校本校小学部可设置免试直升计划,直升人数控制在符合直升条件(小学六年均在本校就读且自愿直升)人数的30%以内,对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的,实行微机派位随机录取。

  (四)规范民办配套入学。未达配建标准、开发单位以前自身配建的民办学校,招收其对应楼盘业主子女或业主本人,作为遗留问题按照配套入学方式录取,录取人数计入招生计划总数。二手房业主子女配套入学按照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求执行。

  民办学校与楼盘开发单位自行签订的业主子女就学协议,不属于配套入学范畴,作为遗留问题解决。2020年5月15日前已购房网签的业主及子女,提交全套资料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原有协议安排入学。2020年5月15日后新购房业主及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五)严格规范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城区民办学校原则上面向城区范围招生,长沙县、浏阳市和宁乡市民办学校招生区域为本县(市)。有富余学位需跨区域招生的,需经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初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同时向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严格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招生应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告知学生(家长)招生的相关政策,依法依规招生。所有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均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通过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班(培训机构)等进行招生,不得利用中介机构或培训机构等变相违规招生。民办学校要充分尊重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以任何欺骗和强制手段招揽生源,不得违规签订协议。招生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报名费;严禁提前收取学生学费;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七)统筹子弟学校招生。事业单位所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满足本单位子弟及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后,若学位仍有富余,可面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区域招生。小学纳入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初中招生程序及要求参照民办学校招生方式执行。

4.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入学


  (一)合理设置考试形式。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考试“两考合一”,考试结果“一考多用”,避免多次考试,切实减轻学生负担。优化命题导向,基于课程标准,突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注重与社会、生活紧密联系,注重实验操作和实践能力的考查,注重考查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采用分数、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

  (二)科学设定招生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普职协调发展总要求,根据学校布局和办学条件,公平公正、科学合理设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

  (三)完善多元录取方式。普通高中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一律不能参与普通高中录取。普通高中除划线招生外,还实行指标生、特长生、推荐生等多样化招生政策,进一步扩大学校自主权,促进高中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坚持指标到校促进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导向,优质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不低于60%,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

  (四)严格规范招生区域。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在招生范围内进行“公民同招”。公办普通高中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所辖区域内划定招生范围,保障本地学生入学需求。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严禁以任何名目跨市州招生;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严禁以任何名目跨区县(市)招生。

5.规范特殊类型招生入学


  (一)规范随迁子女入学。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有序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入读长沙义务教育学校,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须在长沙城区持续合法居住和务工1年以上,须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小孩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簿、本市居住证和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居住证和参保证明均至少连续满1年)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办理报名手续,按照居住证所在地相应的入学方式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要协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查验进城务工人员在长沙城区的不动产权证(含房屋产权证)或已网签备案的房屋交易合同信息,避免信息不准确导致生源类型和生源排序不明。

  (二)保障特殊儿童入学。要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落实“一人一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权利。鼓励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符合我市就读条件的双盲残疾人子女、行动困难残疾儿童,小学升初中时可按照就近原则在微机派位前优先照顾入学。

  (三)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待对象,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四)规范国际教育招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学生就读期间不得转入本校普通班级,按照升学当年招生录取线相当的原则可转入其他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

6.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关于完善中小学招生入学制度等部署要求,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科学教育观、人才观和质量观,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进一步完善招生政策和制度规定,从严从实规范招生行为和程序,加大招生制度改革宣传推介力度,全面推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实行“阳光招生”。各地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加强学生和家长诚信教育,要求客观真实提供招生入学有关资料。各地各校要依法依规落实招生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具体工作办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微机随机派位录取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科学设置工作程序、摇号批次、志愿填报等要求,做到全程录像、结果公开。招生录取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信箱)等,接待群众咨询,妥善处置来信来访。

  (三)提高管理效能。要加强学籍注册和管理,依托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对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招生入学中的违规行为、异常动态。

  (四)强化入学保障。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及《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要求,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大学校建设力度,保障足够学位供给,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有1个公办学位,同时控制学校办学规模和班额容量,防止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五)注重监督检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排查重点对象,及时纠正各种违规招生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日常督导,适时对各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导。对于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吊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之前本市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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