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皖教秘基〔2017〕7 号文件规定,2017 年我市中考政策性加分对象和标准如下: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归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其他侨眷,在本省定居的港澳同胞及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本省的眷属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2.台湾籍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3.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5 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6.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皖教秘基〔2013〕57 号),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20 分投档。
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考生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考生,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考生,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其他军人子女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以上所列举的特定地区和岗位的军人应连续工作 3 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 3 年以上),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 5 年以上。“平时荣立二等功”,按照在军事训练和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中立功把握。“作战部队”系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不累计加分。具体申报、审核办法另文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