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公务员面试名单|2017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领导招呼后,命案何能得以轻判

副标题:2017年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领导招呼后,命案何能得以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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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一起涉嫌故意杀人的命案,因为湖南益阳市原市委书记“打招呼”,经过市公检法相关人员在多个环节运作,最终主犯仅获刑5年,从犯被判缓刑。日前,这起由领导干预司法而牵出的司法腐败案进入庭审,包括公检法9名公职人员、两名律师在内的12名被告人被送上法庭。

面试热点解析

@京华时报兵临:从市委书记“打招呼”,到“案外因素”进入公检法办案流程;从律师充当掮客进行利益勾兑,到公安人员兜售“立功线索”;从公诉人员截留案件人为降低审级,到审委会定性故意伤害减轻量刑,几乎所有环节都被法治之外的逻辑所主导。它让人们见识了一桩命案是如何经过操作而顺理成章被轻判,案外因素和领导意志又是如何进入办案过程而干预司法结果的。它不是孤立的个别环节失守,而是一整套腐败链条的“完美对接”。领导干预司法,律师充当掮客,公检法全面勾兑,这些原本都应坚守公平正义的人,却为开脱凶手罪责提供“一条龙”服务。正因为其递罪逻辑的完整、严密,才更加令人不可思议、心生恐惧。所谓司法改革,就是要通过体制再造和机制更新,让各种“案外因素”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让不正当的领导意志发挥不出对司法结果的影响力,让主导办案过程的逻辑回归事实与法律。基于此,解剖好湖南这只命案轻判的“麻雀”,或许能为我们提供更多改革上的反思与镜鉴。

@人民网蒋萌:本案的经过挺老套,被告人的父亲向益阳市原市委书记马勇行贿,马勇“打招呼”干预司法,执法系统的一帮领导在一个饭局上就将“从轻处理”敲定。案发后,马勇声称,“不知道这个是什么案子,判了什么罪都不清楚”。或许,马勇是真“不记得”这回事儿。马勇落马后,起诉书指控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在项目建设、土地拆迁、税费减免、消防验收、工程款结算、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及干预司法活动,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由此观之,马勇在本案中受贿人民币10万元及价值3.3万元的金条一根,在其受贿、违纪、违法历史中只是“毛毛雨”,前书记大人难免“贵人多忘事”。马勇眼中“不算事”,司法系统却不敢怠慢,一路绿灯地将被告人的罪名从故意杀人罪改成故意伤害罪,且主犯只被判刑5年。本案再度说明,不受严格约束的权力将变得肆无忌惮,对权力奴颜婢膝将严重伤害法治的公平与正义。马勇成为阶下囚,徇私枉法的执法者面临刑罚,印证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罪有应得终食苦果。

@南方都市报:日前,有司法机关负责人在介绍抵制关系案、人情案经验时提及,“不因私对案件打招呼,否则自愿辞去院庭长职务”,这里面出现的一个概念是“因私打招呼”,对应的是否还有“因公打招呼”?结合益阳案例来看,市委书记的“招呼”、层层暗示以及传达到侦控审机关的所谓“案外因素”,表面看就有某些“因公”的痕迹。“被告人家属对当地经济有重大贡献”,类似理由可以在检委会、审委会上堂而皇之提出进而左右案件走向,金条、高价香烟、神秘饭局被相对拿得上台面的此类“因公因素”包裹得严严实实。

司法就是司法,干预就是干预,不存在因公干预和因私干预的区别。“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司法排除干扰,可能尤其需要警惕打着各种“因公”名号介入的权力操控。对此能否不分情况、毫不例外地予以记录、通报和追责,考验新制度的刚性与零容忍。

益阳案例成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典型,但即便如益阳这般生动的个案,也并非独立存在、被发现和被查处,有关部门是在查办市委书记贪腐问题时意外发现此干预司法案件。官员(尤其是地方党政主官)会否单纯因为干预司法而被拎出来,记录、通报和追责?司法回归专业、排除干扰,是一个系统化的制度改革过程,法检人财物从地方剥离、独立出来,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都需要借助益阳这样的案件去反复验证改革的落实。

华图解析:这一典型案件,侧面反映了在公检法处理案件中,存在的外部压力和影响力之大不可小视。说明我们先行体制和改革方案设计存在现实的冲突。也突显了改革紧迫性和必要性。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切割影响公平,正义温床的旧的体制机制,但旧的体制机制仍然那么强势,影响那么大,尽管是在改革过程行进中。显示出建国以来 至今旧体制在人们头脑中依然的顽固,虽然体制出台了,还是有很多领导干部沿用以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旧思维顽固,甚至根植内心的状态。

而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抱有巨大的期待。在本轮全面深化改革中,首当其冲的司法体制改革就是冲着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终极目标来开展的。从湖南益阳的司法腐败系列案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究竟是哪些因素在影响着司法公正,同时也提醒我们,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改进,有哪些司法补丁要打。

首先,要制定具体、严密的程序法和各类办案制度是为了保证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机关的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公民和国家机关的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其次是需要加强执行力。任何程序和制度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任何程序和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所以,执行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极其重要的环节。此外,从司法实践来看,很多错案的责任是很明显的,但要追究责任时往往下不去手,造成责任制束之高阁,难以落实。这种执行力的缺失让法律程序和制度失去应有的效力,对于司法公正来说是致命的。益阳司法腐败案的查处无疑将有助于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司法公正执行力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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