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师# 导语】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在即,因此目前这个阶段教材应该看完一遍,该强化一下自己对于教材考点的记忆,及时查漏补缺。下面©文档大全网为您精心整理了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考点摘选,更多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的资讯,请关注©文档大全网为您实时更新的内容。
【篇一】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考点摘选
1.对生态完整性影响
对自然系统生态完整性的影响预测要在以本底值估测作为类比标准,背景值监测作为对照的基础上预测和评价。从技术方法上是采用图形叠置法,在GPS支持下,统计出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行期占用的植被类型和面积,湖、河、海等水体要计算出占用的具有初级生产力水生生物的面积,根据不同类型现状的生产能力和系统稳定状况,测算出生产能力的损失数量和稳定状况可能的变化情况,据此进行评价。
2.对敏感生态保护目标的影响
根据不同敏感目标生态学特性不同,预测和评价的方法也不相同。
对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的预测是在种群生存力分析和最小可存活种群理论支持下,通过生存面积和生境多样性是否受到损失来判定工程的影响及影响的程度。
对风景资源的影响是在现代美学理论的支持下,对工程建设是否改变了评价区景观资源的自然性、时空性、协调性和综合性进行预测和评价。这个评价要在生态制图的支持下,有三维动态仿真图的支持下进行。
对地表和地下径流自然流态的阻隔影响预测一般要在水文地质观测资料的支持下进行,这里特别要注意对没有明显河道、漫流性质的生态用水的影响。
对荒漠化的影响也很复杂,但一定要注意对地表和地下径流的阻断,要注意对地表覆盖层的破坏,包括植被等。
对地质遗迹的影响要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遗迹成因,判定工程建设是否会破坏遗迹保存的条件,或加快破坏的外营力。
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和其他敏感区域的影响预测,要在调查和判定主要和辅助生态功能以及完成功能必须的生态过程的基础上,对工程可能对功能与过程的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
【篇二】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考点摘选
(1)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除上述(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5)禁止将不兼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6)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7)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问。
(8)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天,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9)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所示的标签。
(10)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
【篇三】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考试《导则与标准》考点摘选
环境标准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环境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其独特的法规属性。环境标准属于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必须执行。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国家制定产品标准的体制,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标准纳入了标准化法的调整范围;但是鉴于环境保护标准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在“标准的制定”一章中的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1)在标准体系方面,环境保护标准中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有国家和地方两级,而产品质量标准除和地方级标准外,还有行业级标准和企业级标准。
(2)在各级标准的优先执行关系上,环境保护标准与产品质量标准也截然不同:环境质量标准以标准为主,地方环境质量标准补充制定标准中没有的项目,也可以对标准中的项目进行加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可以是标准中没有的项目,若与标准项目相同的要严于排放标准,执行标准时地方级标准优先于标准;而产品质量标准以标准的效力,有标准的就不能再制定相同适用范围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3)环境保护标准的内涵不同于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准是对“重复性事物”所做的统一规定,制定标准的对象是产品的规格、尺寸(如螺钉、螺母的螺纹规格,铁路的轨距和机车车辆的轮距,电源插头、插座的形状、尺寸等)、性能等。可见,制定产品标准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产品的通用性和互换性,从而降低成本,为用户和消费者提供方便。产品标准中的技术指标是完全可以人为加以控制和改变的,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可以按照同一产品标准,制造出质量和性能完全相同的产品。环境不是人工制造的产品,环境因素错综复杂,大多数环境因素是不能人为地加以控制的,制定环境保护标准要考虑被保护对象的要求和控制对象的承受能力。环境因素具有与产品性能完全不同的高度的特异性,一个特定区域的环境不可能在其他区域被复制。因此,环境不是“重复性事物”,环境因素中不存在通用性和互换性的问题,不宜把环境保护标准当作产品质量标准来进行管理和看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围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权的争论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属性认识上的分歧反映了在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只能通过改革环境保护标准的管理体制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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