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变化-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

副标题: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易错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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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 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 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不接受该的以外,迟到的为有效。

  点评:本题的正确率为24.32%,本题考核。注意区分的迟延与迟到,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期限发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有效的以外,迟延的应视为新要约。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期限内发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期限的,为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超过期限不接受该的以外,迟到的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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