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级造价师案例真题解析]2017年造价师案例辅导:FIDIC合同条件中的各方

副标题:2017年造价师案例辅导:FIDIC合同条件中的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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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条件中的各方
 FIDIC合同条件中涉及各方包括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
  1. 业主
  业主是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享有大量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业主应当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时间(或几个时间)内给予承包商进入现场、占有现场各部分的权利。此项进入和占有权不可为承包商独享。
  (2)许可、执照或批准。业主应当根据承包商的请求,应当提供以下合理协助:取得与合同有关,但不易得到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文本;协助承包商申请工程所在国要求的许可、执照或批准。
  (3)业主人员。业主应负责保证在现场的业主人员和其他承包商做到与承包商的各项努力进行合作。
  (4)业主的资金安排。业主应当在收到承包商的任何要求28天内,提出其已做并将维持的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明,说明业主能够按照规定支付合同价格。
  (5)业主的索赔。如果根据合同条款或合同有关的另外事项,业主认为有权得到任何支付,和(或)对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业主或者工程师应当向承包商发出通知,说明细节。通知应当在业主了解引起索赔的事项或者情况后尽快发出。关于缺陷通知期限任何延长的通知,应在该期限到期前发出。
  2. 工程师
  工程师由业主任命,与业主签订咨询服务委托协议书,根据施工合同的规定,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费用进行控制和监督,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能满足合同的要求。
  (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业主任命工程师来管理合同,工程师应当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工程师的职员应当是有能力履行这些职责的合格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明文规定的或者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规定权力前须得到业主批准,这些要求应当在专用条件中写明。但是,为了合同目的,工程师行使这些应当由业主批准但尚未批准的权力,应当视为业主已经予以批准。除得到承包商同意外,业主不对工程师的权力作进一步的限制。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工程师在行使职责和权力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工程师履行或者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职责或权力时,应当视为代表业主执行;
  2)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何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者职责;
  3)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办的职责。考试用书
  (2)工程师的委托。工程师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委托权力。
  (3)工程师的指示。工程师可在任何时间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纸,承包商应当接受这些指示。如果指示构成一项变更,则按照变更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这些指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给出的是口头指示,在收到承包商的书面确认后两个工作日内工程师仍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或进行答复,则应当确认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为书面指令。
  (4)工程师的替换。如果业主准备替换工程师,必须提前不少于42天发出通知以征得承包商的同意。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需要获得业主批准,则必须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加以限制。
  3. 承包商
  承包商是指其投标书已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承包商是合同的当事人,负责工程的施工。
  (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包括:
  1)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示,设计(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承包商文件,以及此项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性或永久性的承包商人员、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
  3)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商对所有承包文件、临时工程、及按照合同要求的每项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设计承担责任,不应对其他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
  4)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承包商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工程施工安排和方法的细节。
  (2)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承包商应当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并向工程师送一份副本。履约担保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和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两类。履约担保一般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履约保函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但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完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保函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业主应当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担保索赔:
  1)专用条款内约定的缺陷通知期满后仍未能解除承包商的保修义务时,承包商应延长履约保函有效期而未延长;
  2)按照业主索赔或争议、仲裁等决定,承包商未向业主支付相应款项;
3)缺陷通知期内承包商接到业主修补缺陷通知后42天内未派人修补;
  4)由于承包商的严重违约行为业主终止合同。
  (3)承包商代表。承包商应当任命承包商代表,并授予其代表承包商根据合同采取行动所需的全部权力。承包商代表的任命应当取得工程师的同意。任命后,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承包商代表的任命,或者任命替代人员。
  (4)关于分包。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承包商应当对分包商的行为或违约负责。
  (5)安全责任。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安全责任包括:
  1)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规则;
  2)负责有权在现场的所有人员的安全;
  3)努力清除现场和工程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人员造成危险;
  4)在工程竣工和移交前,提供围栏、照明、保卫和看守;
  5)因实施工程为公众和邻近土地所有人、占用人使用和提供保护,提供任何需要的临时工程。
  (6)中标金额的充分性。承包商应当被认为已经确信中标合同金额的正确性和充分性,中标合同金额应当包括根据合同承包商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
  4. 指定分包商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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