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央和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昌平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审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全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条件审核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领导为区政府主管区长,联席会议召集单位为区教委,联席会议由区教委、区政府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卫生计生委、区信访办、区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民政局、区维稳办、区综治办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在入学条件审核工作期间每周召开1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审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在本辖区居住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在昌平就读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审核。由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区联合复审小组,具体负责对申请在昌平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的证明证件材料进行联合复审。区联合复审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昌平区职工学校院内(昌平区南口路15—1号)。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
(二)贯彻落实市教委《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和《昌平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意见》。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本区居住并工作,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审核申请人务工就业证明、在本区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以下简称“五证”)。
四、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区、镇(街道)两级联合审核小组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五证”。
(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2017年5月16日至21日)携带“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审核。“五证”审核不合格的,适龄儿童应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审核合格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坚持“随审随报”,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五证”材料报送至区联合复审小组进行复审。
(二)区联合复审小组开展联合复审工作。
区联合复审小组组成部门及职责:
1.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分别审核;签有劳动合同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工商局昌平分局审核。
2.在本区实际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审核。
3.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由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审核。
4.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5.按本市户籍对待的适龄儿童相关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审核过程中的特殊问题,由区联合复审小组共同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报昌平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区联合复审小组在接到复审申请后,5日内完成复审,于2017年5月26日前将结果反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审核结果。
区联合复审小组联合复审结束后,由区教委负责统一将复审结果反馈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并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出具《在京就读证明》(分为民办学校就读证明和公办学校就读证明两种),同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上进行确认。
申请人根据《在京就读证明》类别,分别到民办学校联系就读,或到公办学校参加派位就读。参加派位就读的自主填报入学志愿后,等待区教委在其居住地所属区域内或跨区域进行电脑派位入学就读。
五、审核标准
(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昌平区工作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或在本市工作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不含补缴),且在昌平区自有商品住宅(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审核时须提供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同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规范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受聘单位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在昌平区登记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代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3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个体工商户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3.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在昌平区登记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代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3年内在工商部门有违法行为处罚记录的注册单位所提供证明材料无效。
(二)实际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申请人在昌平区实际居住地(截至2017年5月31日)稳定居住半年以上,申请审核时须提供下列材料之一:
1.申请人自有商品住宅的,须提供住房城乡建设、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经备案网签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租住房屋的,须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房租发票和房屋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所住房屋应适宜居住,能保证适龄儿童的安全。
租住单位公房的,须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租住无房屋产权证农村民房的和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房屋产权证商品住宅的,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出具意见。
居住或租住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小产权房、非合法建筑和人防空间等,所出具的证明无效;租住按有关规定不得出租、转租的军产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所出具的证明无效;不具有实际居住意义的异型房、车库、平房一间改多间,以及房屋面积过小、廊道、通道等,所出具的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
2.如超龄儿童,应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一年级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实际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负责联合复审工作的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条件审核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牵头负责;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组织业务精干人员负责“五证”审核和复核;要强化责任追究,因审核不力造成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区政府督查室、区教委要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区信访办要及时了解反馈群众需求;区维稳办要全程跟踪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区监察委应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含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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