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听起来匪夷所思,却真实发生在宜昌市民徐义清身上。为了把父母生前的房产继承过户到自己名下,从去年3月开始,他先后到当地公证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法院寻求帮助,但折腾一年多,事情仍没办成。
京华时报发表舒锐的观点:《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根据徐老汉及其父母的年龄,再加上日常生活中能活到一百三四十岁的人实为罕见,完全可以直接推定其祖父母已经死亡。也就是说,在这起个案中,祖父母的死亡本为“不证自明”。要求给离世近百年的人开具“死亡证明”,有关部门看似谨慎、负责,实则是在推卸责任,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究其本质还是没把群众放在心上。消除奇葩证明,不妨从继承领域开始。对于一些不证自明的事情,不能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一份证明能够解决的事情,不能要求群众再提供其他证明;通过信息公开、一站式查询等措施,让群众少跑路;要实现一证多明,通过各职能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实现群众只要拿着身份证就能证明各类相关信息。其他领域奇葩证明的消除之道,也莫过于此。
小蒋随想:现实中,确实有人为了独吞遗产,试图隐瞒有其他继承人存在的事实。正因如此,公证处要求前来做公证的人提供各种排他性的、甚至是奇葩的证明。在公证处看来,此举能够免除“后患”。至于到哪里能开出奇葩证明,能不能开出没法证明的证明,不在公证处的考虑范围之内。公证处为自身免责的意图很明显,但由于高举“法律规定”大旗,想做公证的人再怎么质疑都白搭。对于这种事,为“*”跑断腿的人上火又着急,公证处根本不急。奇葩证明或许不能被冠以非正义,但其颇具“宁可错杀一万,也不放过一个”的刁难嫌疑。废除奇葩证明,方便群众办事,需要顶层设计与督导。对于“万一”的欺诈行径,可以通过法律对失信的严惩来解决。构建诚信社会,需要设立明确的奖惩机制,以法治路径处理诡诈之人,不能怀着“疑罪”的目光打量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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