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乡村普法活动总结_大学生乡村普法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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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导语】实践报告是进行实践后的报告,是汇报实践过程和结果的一种方式。以下是®文档大全网整理的大学生乡村普法实践报告,欢迎阅读!

  篇一

  21世纪的社会是法治社会,我们国家也正从各个方面努力促进社会法治文明。法律不但是我们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武器,同时也必将成为我们工作生活的重要准则。全国各地随时随刻,侵犯农民合法权利的事情都在发生,农业、农村、农民更需要法律的保护。只有当农民具有了法律意识,会用法律这个强有力的武器时,他们才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维护自己合法正当的利益。

  我们知道法律在乡村中的普及程度并不高。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在乡间时有发生,对于国家征地补偿等基本措施个别地方存在误解,农民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很多困扰农民的问题亟待解决,但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多侵犯其权益的问题并不能得到有效地解决。

  针对当代农民法律知识匮乏的现状,我与几位同学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成立普法宣传小分队,旨在更好地为农民服务,帮助解决其身边的法律问题;真正做到“心系三农,情系三农”,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履行一个社会主人翁的责任,服务三农;和农民心手相连,融入到其中,建立与当地农民交流的平台,增强社会使命感,为未来真正为人民服务作准备。也希望通过这次活动使村民了解到更多法律知识,避免农村一些不违法事件发生,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让他们形成一定的法律意识,在今后时常关注法律知识。让他们感觉到法律离他们并不遥远。带动人们学法、守法、用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通过走访调查我们了解到在农村家庭暴力发生的情况远远高于城市,究其原因,我们觉得是一种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在我们宣传婚姻法和妇女维权的重要性时,很多妇女不以为然,甚至觉得家庭暴力很正常,男性在外工作辛苦了可以打自己作为一种放松。我们对这种思想汗颜,通过一两次的宣传活动我们知道并不能改变其什么,不能够有效的拔出那根封建思想留下的根。我们所起的就是一个引导作用,要使其具有妇女维权的意识,这一定是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所以我们决定定期到村民那走访宣传,通过一次次走访,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在其心中留下根,逐步动摇其封建的思想,树立妇女自尊、自爱、维权的意识。

  在调查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村民和乡政府的意见分歧很大。在国家征地政策的传达中,村民没有充分理解国家的意图。在交谈中,可以感觉到村民的抱怨情绪,在他们其中很多看来,土地就是他们的命根子,他们有世世代代都靠土地吃饭的想法,感觉国家征地就是断了他们的路,断了子孙的路,而没有长远的眼光,想到寻求新的发展。而对于国家给出的农村医疗保险,他们的想法也存在着误区,没有看到医保对其未来的保障作用。

  总的来说还是思想意识没跟上,乡政府和村民的沟通工作还存在着问题。我们能做的就是向村政府、乡政府及时反映情况。作为第三方我们有与当地农民沟通的优势,可以更好的宣传国家的政策和做好相关土地法的知识普及工作。农民工进城务工这也是活动调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情时有发生,农民工经常处于弱势被动的一方。农民工爬山高楼以此种方式来讨要工钱的方式屡见不鲜。而对进城务工能够享受的基本权利又知之甚少,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思也相对较匮乏。

  农民的法律意识相对较淡薄,也对法律知之甚少,这和文化水平对其的限制有一定的关系。普法不是一天两天的事,要让其具有法律意识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作为祖国新一代的建设者,我们有能力也有义务承担起这个责任,我们将与当地村政府建立起长期合作的关系,定期到当地进行普法宣传,把工作做细,落到实处,真真切切的关系民生,服务“三农”。

  在实践过程中,我们深切感觉到“书到用时方恨少”,知识掌握得不够扎实,缺乏广度和深度。同时,我们也表现出了经验不足,认识问题不够全面等一些问题,我们觉得要更加珍惜在院学习的时光,努力掌握更多的知识,并不断深入到实践中,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锻炼自己的能力,为今后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大学中我们已经等于步入半个社会。我们不再是象牙塔里不能受风吹雨打的花朵,通过社会实践的磨练,我们深深地认识到社会实践是一笔财富。社会是一所更能锻炼人的综合性大学,只有正确的引导我们深入社会,了解社会,服务于社会,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才能使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为今后走出校门,踏进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才能使我们学有所用,在实践中成才,在服务中成长,并有效的为社会服务,体现大学生的自身价值。“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社会实践使我们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点。尤其是我们学生,只重视理论学习,忽视实践环节,往往在实际工作岗位上发挥的不很理想。通过实践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就是紧密结合自身专业特色,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知识和水平。通过实践,原来理论上模糊和印象不深的得到了巩固,原先理论上欠缺的在实践环节中得到补偿,加深了对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消化。

  “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在短短一天的实践活动中,汗水淋湿了我们“普法小分队”的衣裤,但我们选择了坚持。在村民的心底留下了美丽的印象。

  篇二

  2019年2月2日至13日,我于河北省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进行了寒假实践,在这12天中,我同xx市市中院的各级领导、各庭法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座谈和深入的讨论,也亲身经历了某些案件的审理和事后执行过程,并且同数位民工兄弟、城市工薪人员以及低收入人员进行了一些访谈,从中了解到家乡近来几年的政策变化以及群众对政策的态度。

  之所以选择在执行庭实践,是因为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和执法系统的重大难题,一直给我国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自1999年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以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比如大力推行委托执行,组织执行大会战、完善执行机制,改进执行程序,提级、交叉执行,建立全国法院执行信息连网系统等。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执行难”问题虽然得到了初步缓解,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决非朝夕之功,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院在执行问题上仍面临着很多困境,多有掣肘之时。我在xx市市中院的实践过程中,几乎每个案件的执行都是一个非常艰难的攻坚战,案件执行十分困难。

  我总结,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由于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我国历人治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而人们的法制意识却很淡薄,民众对法律了解甚少。在这种情况下,暴力抗法,抗拒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过分依赖法院,而惰于依靠自力救济去保护自己的权利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给予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我国属于“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至今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执行程序”是主要的民事执行立法,该编只有30条,规定的比较概括、简单、缺乏操作性,这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此外,不恰当的执行程序也使得法院执行雪上加霜。执行通知书的发放成为了执行的前提条件,便为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进而逃避执行的时间和机会,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

  第三,法院的内部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案件数量上升,未结、未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加上法院靠地方财政解决开支受制于地方经济,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物质条件上的限制,这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较大压力,以致某些案件久拖不决或者久决不执,造成恶性循环。

  第四,社会上的某些不良现象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这其中,最明显、影响最恶劣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阻扰执行的现象。现阶段法院的财政依附于地方财政,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区的利益,依仗职权对抗法院的执行或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其放弃执行。执行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受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上级”的指令在执行工作中“生效”,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了难度。有些金融机构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协助或不予有效协助,有的甚至设置障碍,使得执行工作难上加难。执行人员长期工作在一定区域,工作、日常生活都要与该地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执行人员在其执行过程中难免要受到“人缘”或“地缘”的干扰,开展执行工作必有难度。

  我在中级法院实践的12天中,接触到的执行案例,难度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扰,其中尤以跨地区执行难度(在某一案件中,外市一企业所欠xx市市一企业债务无法偿清,法院依法执行其公司财产清偿时便遭遇到外市市政府的强行阻扰);其次便是债务人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的事件。一些当事人胜诉之后,却得不到法律规定的权益,法院执行部门对此也经常束手无策,这就使得某些当事人对于法院的权威产生了质疑。我认为,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有效地改善,久而久之,这些当事人可能就会通过非法律的途径(例如讨债公司、黑社会)等来讨回自己的权益,这样一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尽快、有效的解决。

  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荣立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功,在处理法院执行难问题自然有自己的一些独到之处;结合xx市市中院的经验,结合学者们讨论的结果,我认为,解决“执行难”的难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下手。

  第一,制定与完善执行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以国家强制力强迫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全面实现。对现有执行制度中不合理之处予以修改,增加新的执行手段,创设新的具体执行制度。对于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制裁体系,加大对民事执行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解决现有制裁体系无序和约束无力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保障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国家单列预算,统一由国库开支所需经费,可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支配,减少“人缘”、“地缘”的影响,改善经费不足问题,加强通讯、交通等装备的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为法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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