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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精选考点
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
(一)工伤范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等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工伤认定
1.工伤保险申请时限、时效和申请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等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篇二】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法规》精选考点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核心是生产经营单位和职工,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外部监督包括政府、社会和行业。
(1)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即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职工参与,即职工参与安全生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3)政府监督,即政府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这里讲的政府包括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4)行业自律,即行业的协会组织依照行业、行政法规和章程等规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技术、管理服务,实行行业自律。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5)社会监督,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进行监督,督促其整改治理。这是一种外部监督,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对保障安全生产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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