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变更事项,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申请书》;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股东会决议复印件。应提供企业分立或合并双方的股东会决议或企业改制重组的股东会决议(如国企改制重组还应当提交国企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
8.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应提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出具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
9.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自有办公场所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10.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11.除注册造价工程师外,其他造价专业人员身份证、相关资格证书、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相应的职称批准文件复印件;
12.人事存档证明复印件。应提供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或托管协议,以及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代理名单》,出具时间应为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退休人员需附退休证明复印件;
13.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应提供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保的缴费发票、以及由社保中心出具并盖章认可的《企业员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表》(应包括企业名称、人员名单、缴费基数、个人社保号(代码)等);
14.劳动合同复印件。应提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所提供的劳动合同应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格式相符,真实、有效且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
二、申请跨省变更或变更管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本附件第一款中第“1-6、8-14”项材料;
2.跨省变更或变更管理机构的股东会决议复印件;
3.原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同意转出批复材料复印件;
4.现省级或部门管理机构同意转入批复材料复印件。
三、申请以下变更事项的,应当提交的书面资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仅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的企业提供);
3.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国企还应当提交国企相应的批复文件);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二)企业地址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自有办公场所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办公场所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3.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三)注册资本金及股东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变更受理信息采集表》(仅所属部门管理机构的企业提供);
3.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应提供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最新的企业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必须由工商部门出具,且出具时间应是申报日期前三个月内的;
4.股东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复印件;
5.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任职文件或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五)技术负责人变更: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技术负责人身份证、任职文件、高级职称证书及相应的职称批准文件、社保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六)营业执照注册号变更(变更为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四、其它要求
申报材料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所有复印件必须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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