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向乙借用一台机床。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名义,以该机床作价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丙。公司其他股东对甲并非机床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机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和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机床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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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出资人甲以不享有处分权的机床出资,如果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条件,丙公司有权主张该机床的所有权,相应地,甲的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机床,但可以向甲主张损害赔偿。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物权法律制度(11.17).doc正在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经济法》每日一练:物权法律制度(11.17)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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