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含综合素质评价和升学考试成绩)、尊重志愿、适者录取的原则。
2.普通高中在达到文件规定的综合素质评价最低等第要求和市区普高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进行录取。
3.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只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
4.毕业升学考试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英语三门学科总分、科学考分和历史与社会·思想品德考分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
5.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升学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向学校投档。
6.第一阶段学校的定向和统招同时录取,各校按实际统招分数线高低确定调档顺序。
7.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不得突破。
8.不得对同一考生进行重复录取,未经批准,任何高中段学校不得在毕业升学考试之前招生。根据浙教基〔2014〕25号文件精神,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设区市招生。
9.省级重点普通高中在统一录取结束后一律不得进行补录。
调配原则
第一、二阶段学校根据考生志愿顺序按学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生计划1:1的比例调配投档。
第三阶段按考生第一志愿实际填报人数调配(最多不超过1:1.2),并实行统一调配与自主招生相结合(先统一调配,生源不足再进行自主招生补录)的办法。
综合素质测评等第的要求
第一阶段学校录取的考生须2A及以上且不得有E;第二阶段学校录取的考生须1A及以上且不得有E;第三阶段学校不得录取2E及多于2E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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