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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三人设立新妙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其中,A以货币出资8万元;B以机器设备出资,三方协议作价12万元;C以房屋出资,评估作价10万元,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已交付。关于三人的出资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货币出资不符合规定
B、以机器设备出资,协议作价不符合规定,可以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C、以房屋出资,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法院规定期限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出资义务
D、一旦办理了权属变更,C不得主张享有未办理登记手续前的股东权利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新《公司法》删除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A不正确。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因此B不正确。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D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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