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教师涨工资文件-2018教师涨工资文件:内蒙古将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附原文】

副标题:2018教师涨工资文件:内蒙古将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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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 导语】教师工资一直是大家比较关注的一件事情,©文档大全网准备了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要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意见要求,各地要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按照不低于基本工资30%的比例计发。各地要建立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教师、班主任、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建立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全面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等获得的报酬、奖励,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奖励、企业科研项目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针对民办学校,意见要求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拖欠教师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且久拖不改的学校,依法依规减少财政补贴或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办学资格。意见还提出,要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此外,内蒙古还将加大教师表彰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教师定期体检制度,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制度,提升教师社会地位。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教师承担着传播知识、传播思想、传播真理的历史使命,肩负着塑造灵魂、塑造生命、塑造人的时代重任,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基石。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精神,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加快推动我区教育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着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奠定坚实基础,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兴国必先强师,切实把握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深化改革,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发展规律,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着力培养扎根内蒙古大地、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依法治教、依法执教,确保党牢牢把握教师队伍建设的领导权,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教师工作置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支持战略领域,优先谋划教师工作,优先保障教师工作投入,优先满足教师队伍建设需要;坚持师德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推动教师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以管理体制改革与机制创新为突破口,把提高教师地位待遇作为真招实招,破解发展瓶颈,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坚持分类施策、定向发力,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着力解决教师队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使教师队伍结构更加适应教学需要。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明显提升,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基本健全,中小学教师待遇提升保障联动机制更加完善,教师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普遍建立,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基本满足我区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

  到2035年,形成体系完备、结构合理、质量较高的教师发展支持服务体系,教师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培养造就一批有影响力的骨干教师、名教师和教育家型教师。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科学高效,实现教师队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尊师重教蔚然成风,教师成为让人羡慕的职业。

  二、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全面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四)加强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每个教师党支部和教师党员,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宣传引导凝聚师生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建立教师党支部书记定期轮训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健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党员教师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争做“四有”好教师的示范标杆。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重视做好在优秀青年教师、海外留学归国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配齐建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高校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每个院(系)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把担任教师、学生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经历作为选拔任用学校党政干部的重要条件,把从事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入兼职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教师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增强价值判断、选择、塑造能力,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学实践。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蒙古马精神,引导广大教师热爱祖国、奉献祖国,扎根内蒙古、建设内蒙古。加强形势政策教育,推进自治区省级领导干部到高校做形势政策报告会制度化常态化,推动教师充分了解党情、国情、社情、民情。创新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方法,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职制度。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政治上充分信任,思想上主动引导,工作上创造条件,生活上关心照顾,使思想政治工作接地气、入人心。

  (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实施师德师风建设工程,完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加强师德教育,把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学术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将师德教育课程作为在校师范生、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必修课程。大力选树师德典型,加强宣传,弘扬楷模。完善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考评作为教师考核的核心内容,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在教师资格注册、职称评聘、评优奖励、课题申报、导师选聘等工作中,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完善师德惩处制度,对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撤销教师资格、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对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加强教师职业行为规范,建立新教师入职宣誓制度,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完善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机制,着力解决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问题。

  三、大力振兴教师教育,全面提升教师队伍专业素质能力

  (七)加大师范院校和师范教育支持力度。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建立以师范院校为主体、高水平非师范院校参与的师范教育体系,建设一批师范教育基地,推进地方政府、高等学校、中小学“三位一体”协同育人。改革师范生招生制度,通过实行师范专业提前批次录取或入校后二次选拔方式,选拔有志于从教的优秀学生进入师范专业。实施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采取到岗退费等方式,吸引优秀青年踊跃报考师范院校和师范专业。加强教师教育学科建设,在审核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工作中,向教师教育类学科专业倾斜。支持教师教育相关高校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专业授权点建设,鼓励有基础的高水平综合大学成立教师教育学院,设立师范专业。建立完善师范专业认证制度,全面实施师范专业认证。师范院校评估要体现师范教育特色,确保师范院校坚持以师范教育为主业。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师范院校与师范专业发展投入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

  (八)加强教师培训体系建设。加强教师实践基地建设,建立一批自治区级教师继续教育基地,评选认定一批自治区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实践基地,建立周期性评估认定制度。推动应用型高校、职业院校与大中型企业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到2020年各盟市建成1个以上双师基地。建立健全地方教师发展机构和专业培训者队伍,逐步推进旗县(市、区)教师发展机构建设与改革,到2020年全面实现旗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电教、科研等部门职能和资源整合,促进区域内教科研训一体化。

  (九)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校长队伍。实施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增加教育硕士招生计划,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侧重培养本科层次教师,为高中阶段教育学校侧重培养研究生层次教师。优化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强化钢笔字、毛笔字、粉笔字、普通话、信息技术应用等教学基本功和教学技能训练,严格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半年的规定,把师范生教学实践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位证书的重要参考。加强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加大民族教育双语教师培养力度,制定蒙古语授课师资培训规划。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每名教师每5年接受培训不少于360学时。实施自治区工程,加强乡村骨干教师提高培训研修工作。深入实施教师国培计划、区培计划。推进“互联网+教师培训”,实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式研修,逐步推行网上自主选学,推进培训学分制管理,搭建教师培训与学历教育衔接的“立交桥”。扩大“西部地区人才特别培养项目”规模。扎实推进教师海外研修访学工作。

  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建立中小学校长后备干部选拔培养长效机制。深化京蒙教育对口协作,推进我区与北京中小学校长双向交流挂职工作。加大中小学校长培训力度,实施长、领航校长培养工程,开展乡村学校骨干校长提高培训研修工作,提升校长办学治校能力,打造高品质学校。健全完善中小学校领导人员任用管理办法,规范选拔任用工作,激发办学治校活力。逐步扩大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试点。

  (十)建设高素质善保教的幼儿园教师队伍。加强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加大本科、专科层次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力度,支持师范院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幼儿园教师贯通式培养。优化幼儿园教师培养课程体系,突出保教融合,科学开设儿童发展、保育活动、教育活动类课程,强化实践性课程,培养学前教育师范生综合能力。完善幼儿园教师、园长全员培训制度,提高幼儿园教师科学保教能力。鼓励师范院校与幼儿园协同建立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十一)建设高素质双师型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健全高等学校、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双师型教师的机制,落实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每5年到企业实践不少于6个月的规定。实施职业院校、长工程,培养一批青年技能,打造一批专业骨干带头人、教学和教学团队。鼓励职业院校面向企业聘请具备技师及以上资格的优秀人才到校担任专业课或实习指导课教师。

  (十二)建设高素质创新型高等院校教师队伍。着力提高教师专业能力,推进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搭建校级教师专业发展平台,开展教学研究和指导,推进教学改革创新。加强院系教研室等学习共同体建设,完善传帮带机制,强化教师梯队建设,完善新教师岗前培训制度,建立青年教师职业导师制度。加强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完善高校人才培养引进保障机制,加快培养引进海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才和青年学术英才。加大本土人才培养力度,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和本土培养的人才一视同仁,切实解决优秀人才流失的问题。强力推动我区高等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部区合建高校工作。积极推动我区高校与北京等地高水平大学结对帮扶工作,引进人才充实我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室、名家工作坊等。组建一批多学科集成的创新团队,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我区开展合作研究。结合“一带一路”建设和中外人文交流机制,完善我区出国和来华留学教师管理服务体系,有序推进国内外教师双向交流。支持孔子学院、孔子课堂教师和援外教师成长发展。

  四、切实理顺体制机制,全面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

  (十三)全面落实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教师管理体制。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旗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调配聘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培养培训、考核奖惩及校长培养选拔等的管理职责,实现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统筹管理,为全面推行教师“县管校聘”改革和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提供保障。全面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实现高校自主招聘教师、引进人才、组织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等工作,激发学校办学活力。

  (十四)优化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在现有编制总量内,盘活事业编制存量,优化编制结构,向教师队伍倾斜,适当增加中小学教师总量,建立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专项用于高考改革等引进或招聘教师。落实城乡统一的编制标准,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基本编制数,按照相关规定核定附加编制数。创新和优化编制管理,加大编制统筹配置和跨区域调整力度,省级统筹、市域调剂、以县为主,建立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动态调整机制。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根据班额、生源变化及时统筹调配,报同级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从学校违规借调教师和管理人员。

  (十五)优化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资源配置。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深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行教师聘期制和校长任期制管理,推进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建立交流教师、走教教师交通、生活补贴制度。建立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定期到农村牧区学校支教服务机制。实施银龄讲学计划,鼓励支持乐于奉献、身体健康的退休优秀教师到农村牧区学校支教讲学。逐步扩大自治区公费师资培养计划和国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规模。

  (十六)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落实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注册制度。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将修习教师教育课程、参加教育教学实践作为取得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修订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补充办法,建立自治区、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与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主实施相结合的教师招聘工作机制。严格教师准入,逐步提高新招聘教师学历要求,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全日制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全日制专科和非师范专业全日制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全日制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

  (十七)深化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建立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岗位设置及聘用管理办法,实行城乡同学段学校相同的岗位结构比例,按照2:4.5:3.5的比例核定中小学、幼儿园高、中、初级岗位总量,根据各学段特点确定具体的岗位比例。盟市、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统筹调配使用。完善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建立受聘高级岗位教师承担规定课时工作量制度,加强聘期考核管理,对于未完成工作量或教学效果较差的,在减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低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直至不再按教师岗位聘用,真正实现岗位聘用能上能下。实行定期注册制度,建立教师退出分流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和办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现场讲课+说课+答辩+量化”等组合评价方式,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师德水平。建立完善中小学校长考核评价办法。

  加大乡村教师职称评聘力度。对于在乡村学校教学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25年,取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优秀教师,可不受岗位数的限制聘用到相应岗位。各地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时,应为乡村青年教师单列计划。

  (十八)健全职业院校教师管理制度。落实职业院校教师资格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将行业企业从业经历作为取得专业课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修订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推动固定岗和流动岗相结合的职业院校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职业院校设立流动岗位、特聘岗位,引进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高科技人才、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等兼职任教。落实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完善教师招聘办法,职业院校在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选聘兼职教师。探索建立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能手与职业院校管理者、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和职称评价标准,双师型教师考核评价要充分体现技能水平和专业教学能力。

  (十九)深化高等学校教师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备案管理制度,推进人员总量备案管理改革试点工作,实现总量备案教师与编内教师享受相同待遇。严格高校教师职业准入,将新入职教师岗前培训和教育实习作为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高校可在空编或人员总量备案数内自主公开招聘或引进人才,招聘方案和结果报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继续设立人才引进“特设岗”,专项用于“高精尖缺”人才引进。配合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改革,落实外籍教师资格认证、服务管理等制度。

  推动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对于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校,可采取联合评审的方式。建立高校教师职称评聘监督管理制度,教育行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职称评聘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加强聘期考核,适当提高高、中级岗位比例,统筹使用中、初级岗位。健全完善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办法,构建同行评价、督导评价、学生评价“三位一体”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和师德考核,将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

  五、不断提高地位待遇,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二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各地在核定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总量时,要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在制定调整公务员收入分配政策时统筹考虑中小学教师,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按照不低于基本工资30%的比例计发。建立完善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有效体现教师工作量和工作绩效,绩效工资分配向一线教师、班主任、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实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的地区,根据实际建立校长收入分配办法和考核制度。

  (二十一)建立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完善乡村教师生活补贴制度,全面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在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等方面向乡村青年教师倾斜,优化乡村青年教师成长环境,加快乡村青年教师成长步伐。为乡村教师配备相应设施,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二十二)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权益。建立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与教师依法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师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于拖欠教师工资,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且久拖不改的学校,依法依规减少财政补贴或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办学资格。依法保障和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在业务培训、职称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科研立项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二十三)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薪酬制度改革。适度提高高校绩效工资总量,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分配办法。建立体现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机制,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开发等获得的报酬、奖励,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人员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科研项目绩效奖励、企业科研项目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高校要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对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的比重。加大对教学型的岗位激励力度,支持高校建立专项奖励制度,所需经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二十四)提升教师社会地位。加大教师表彰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名教师、长、中小学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评选。加强典型事迹宣传,组织开展先进事迹宣传月活动。组织好教师节表彰奖励和庆祝活动。做好乡村学校从教2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师表彰奖励活动,并落实相关优待政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教师给予奖励。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公开制度,落实教师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教师参与学校决策的民主权利。维护教师职业尊严和合法权益,关心教师身心健康,落实教师定期体检制度,完善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制度。

  六、切实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是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责任主体,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教师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根本性民生工程抓紧抓好。要切实加强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和相关责任人要把准方向、敢于担当,亲力亲为、抓实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教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重大问题。理顺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组织部门在人才队伍建设、干部管理任用改革等政策方面给予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和具体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为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编制需求提供保障,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教师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经费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人事管理、职称评聘政策方面给予保障。相关部门要制定切实提高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

  (二十六)强化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列入财政预算,完善支出保障机制,优化经费投入结构,优先支持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紧迫的领域,重点用于按规定提高教师待遇保障、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加大师范教育投入力度,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计划经费。从地方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专项经费,并从教育事业费中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1—2%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在职教师提高学历和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培训。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培训、研修。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调动社会力量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二十七)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教师队伍建设列入督查督导考核工作重点内容,并将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对落实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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