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满分: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编: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副标题: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法》资料精编:联合国大会及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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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克里米亚问题的表决

联合国大会表决制度 (1)会员国投票权平等,实行一国一票制;
(2)一般问题采用简单多数通过,重要问题采用2/3多数通过,实践中也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
(3)对于联合国组织内部事务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项作出的决议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上述“重要问题”包括: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②选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托管理事会理事国;③接纳新会员国;④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⑤实施托管问题;⑥联合国预算及会员国会费的分摊;宪章的修改等

  续表

安理会表决制度 (1)程序性事项 9个理事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
(2)非程序性事项或实质性事项 “大国一致原则”:①同意票必须达到9票;②不得有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③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缺席不影响决议的通过。事项:(1)向大会推荐接纳新的会员国或秘书长;(2)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为维护和平与安全而通过采取行动的决议等
(3)双重否决权 ①决定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②对非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五大国拥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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